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15年4月16日—2015年4月29日我部对17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5个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15年4月30日-2015年5月6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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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二、作出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决定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1 |
关于江苏淮安涟水机场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的函 | 环验〔2015〕9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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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关于东莞市海昌5万吨级煤码头二期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的函 | 环验〔2015〕9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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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关于安徽无为240万吨/年焦炭联产60万吨/年甲醇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的函 | 环验〔2015〕9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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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关于湖南益阳电厂二期工程(2×600兆瓦)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的函 | 环验〔2015〕9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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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关于江苏王子制纸(南通)有限公司二期工程(年产80万吨高档纸增资)项目第二阶段年产47万吨木浆生产线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的函 | 环验〔2015〕9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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