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长江南京以下12.5米深水航道二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长江南京以下深水航道建设工程指挥部:
你单位《关于再次报送〈长江南京以下12.5米深水航道二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长指前〔2015〕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工程位于长江下游南通天生港至南京新生圩河段,航道全长约227公里。沿线经过江苏省南通、苏州、无锡、常州、泰州、扬州、镇江、南京等城市。工程设计水深12.5米,建设标准为满足5万吨级集装箱船双向通航、5万吨级其他海轮减载双向通航,兼顾10万吨级散货船减载通航,江阴长江大桥以下兼顾10万吨级以上散货船减载通航。二期工程共有4个整治河段,自下而上分别为福姜沙水道、口岸直水道、和畅洲水道和仪征水道。整治工程实施后将实现福姜沙水道福中、福北单向通航,口岸直水道鳗鱼沙左右汊单向通航和落成洲左汊双向通航,和畅洲水道右汊单向通航,仪征水道世业洲右汊双向通航。工程建设护底面积1226万平方米,抛石量约642万立方米,使用混凝土预制构件1101个,基建疏浚量约844.4万立方米,新设航标6个,移位航标170个,撤除航标7个,更换航标12个。
该工程符合《长江干线航道建设规划(2011~2015)》及规划环评要求,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工程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控制和缓解。因此,我部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二、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严格落实生态保护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强化施工人员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和畅洲护岸、潜坝施工应避开每年4月至9月江豚繁殖期,其他涉水工程施工应避开4月至7月鱼类繁殖期和仔幼鱼发育期、10月至11月中华绒螯蟹成蟹洄游高峰期。采取超声波驱鱼、控制施工船舶间距、加强对江豚等珍稀水生生物的监测等措施,减少对江豚等珍稀水生生物造成的伤害。制定水生动物紧急救护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设施,及时处理和救护受伤、搁浅的江豚等珍稀水生生物。
做好生态保护工作,落实生态补偿措施和资金保障,设置人工鱼巢、生态浮岛,栽种挺水植物,采用生态护坡,实施增殖放流,开展水生生物监测,并对增殖放流效果监测,根据监测结果及时调整放流的种类和规模。开展通航对江豚等水生生物影响专题研究。同意设立江豚保护专项基金,建设江豚救护基地和水生野生动物监测执法站,积极配合江苏省人民政府实施江豚保护行动计划。
由于和畅洲左汊位于镇江长江豚类省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十分敏感,左汊通航的环境影响可行性尚需进一步研究论证,本期工程实施后仅实现右汊12.5米深水航道单向通航。
(二)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控制施工范围,取水口附近施工时应设防污帘,减少悬浮物产生量。施工前主动与相关水厂进行沟通,加强施工期水质监测工作,确保饮用水安全。施工期生活污水收集后综合利用,施工船舶污(废)水和生产污(废)水根据海事部门的相关管理规定,收集后送有资质的单位接收处理,禁止排入江中。
(三)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加强航道和船舶管理,合理调度船舶作业,避免发生船舶碰撞等引发环境污染。制定事故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与地方政府、海事部门和相关取水口管理单位的应急预案做好衔接,定期开展事故环境风险应急演练。落实船舶溢油泄漏等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和器材,加大风险监测和监控力度,一旦出现事故,必须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置。
(四)严格落实其他环境保护措施。航道疏浚物运至指定纳泥区,实现资源化利用,不得随意抛放。施工期建筑垃圾部分用于场地回填,不能利用部分与生活垃圾共同收集,及时送至垃圾处理场处置。船舶垃圾统一收集,按照有关规定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尽量选用低噪声施工设备,高噪声设备应采取消声或隔声措施,居民点附近禁止夜间施工。
(五)初步设计阶段应进一步优化细化环境保护设施,在环保篇章中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防止生态破坏的各项措施及投资。在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招标文件中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开展工程环境监理工作,并定期向当地环保部门提交工程环境监理报告。
(六)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定期发布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程序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部重新审核。
五、我部委托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分别组织开展该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及监督管理工作。
六、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我部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江苏省环境保护厅,以及南通市、苏州市、无锡市、常州市、泰州市、扬州市、镇江市、南京市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部
2015年4月22日
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运输部,江苏省人民政府,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南通市、苏州市、无锡市、常州市、泰州市、扬州市、镇江市、南京市环境保护局,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环境保护部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5年4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