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东莞市海昌5万吨级煤码头二期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的函
东莞市海昌实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东莞市海昌5万吨级煤码头二期工程竣工环保验收的申请》(海昌〔2014〕72号)及附送的《东莞市海昌5万吨级煤码头二期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以下简称《验收调查报告》)等材料收悉。我部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于2015年2月4-5日对该工程进行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经研究,提出验收意见如下:
一、工程建设的基本情况
工程位于广东省东莞市虎门港麻涌港区新沙南作业区,紧临一期工程南侧,建设了1座5万吨级煤码头,泊位总长285米;建设了3个2千吨级驳船泊位,泊位总长237.5米;配套建设了2台1200吨/小时装船机、2台1250吨/小时桥式抓斗卸船机、8个转运站及总长3300米的皮带机码头装卸船设备、皮带机及煤炭转运房,在码头后方新建了4条煤堆场,煤堆场长约600米,有效堆存面积18万平方米,堆场容量80万吨,设计年吞吐量为1050万吨。工程总投资7.23亿元,其中环保投资3935.95万元。
2007年10月,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批复了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审〔2007〕412号)。工程于2010年6月开工,2012年4月竣工,同年12月底投入试运营。2012年工程完成吞吐量1176万吨,已达到设计年吞吐量的112%,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同步建成投入使用。
工程建设内容发生了如下变更:主码头泊位长度由305米减至285米,设计年吞吐量由950万吨增至1050万吨。
以上变更未事前履行环保手续。
二、环境保护措施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一)未实施炸礁作业,挖泥施工设置了围堰,挖泥量119.2万立方米,吹填形成了本工程陆域。实施了一次港池维护性疏浚,疏浚量17.8万立方米,全部吹填至三期工程填海范围内。施工挖泥、疏浚期避开了4-8月产卵期,委托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开展了增殖放流,支付了渔业资源生态补偿经费201.25万元,委托开展了施工期环境监理。
(二)皮带廊采取密闭措施,在堆场、堆取料机、装卸船机、转接点等处设置了4条自动喷淋系统、8套湿法喷淋除尘系统、8个装船落料口喷淋系统,安装了133支配水枪。在煤堆场东侧、南侧分别建设了长290米、645米的防风网,在一期工程东侧建设了长275米的防风网。在堆场防护距离内的环境敏感目标已全部完成了搬迁。
(三)扩建了一期工程含煤污水处理站,新增处理能力500立方米/小时,新建了容积为2600立方米的蓄水池。生活污水依托一期已建的生活污水处理站处理,含油污水依托一期已建的含油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船舶含油污水、船舶生活污水委托广州市莲港船舶清油有限公司接收处置。
(四)陆域生活垃圾由地方环卫部门负责清运,船舶生活垃圾由船方委托广州市莲港船舶清油有限公司接收处置,废油、废油抹布、废油漆桶等危险废物委托广州市莲港船舶清油有限公司接收处置。
(五)环境风险应急设备依托广州市莲港船舶清油有限公司,浮油回收船依托广州港珠江防油污公司,编制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在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备案。
三、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效果和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
沈阳环境科学研究院编制的《验收调查报告》表明:
(一)生活污水处理站、含油污水处理设施、含煤污水处理站出水水质中pH值、生化需氧量和氨氮等监测结果符合《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02)中相关要求。
(二)堆场周边颗粒物浓度符合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总悬浮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硫和二氧化氮监测结果符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要求。
(三)码头厂界噪声监测结果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三类标准要求。
四、验收结论和后续要求
该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基本落实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要求,配套建设了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落实了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经验收合格,同意主体工程正式投入运营。
工程正式投入运营后应重点做好如下工作:进一步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强化与地方管理部门之间的应急联动。加强抑尘除尘设施的日常维护,确保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
请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及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做好该工程运营期的日常环境监管。
环境保护部
2015年4月20日
抄送: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广东省环境保护厅,东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沈阳环境科学研究院。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5年4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