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西柳江防洪控制性工程落久水利枢纽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柳州市龙溪水利水电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送审〈广西柳江防洪控制性工程落久水利枢纽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柳龙溪请〔2014〕2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工程坝址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融水苗族自治县境内的融江支流贝江下游,工程任务以防洪为主,兼顾灌溉、供水、发电和航运等综合利用。工程主要建设内容为:主坝、泄水和发电引水建筑物、坝后电站厂房、副坝及灌溉和供水取水口等主体工程以及鱼道、鱼类增殖放流站、生态放流管等环境保护设施。主坝最大坝高62.8米,电站总装机容量4.2万千瓦。左岸预留升船机。副坝最大坝高24.8米,设置供水设施。水库正常蓄水位153.50米,死水位142米,总库容3.46亿立方米,调节库容1.14亿立方米,具有不完全年调节能力。
工程符合国家防洪布局和产业政策,符合《珠江流域综合规划(2012-2030)》《柳州市融水苗族自治县贝江流域综合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工程建成后,可提高流域防洪、灌溉、供水能力,促进流域经济社会发展。但工程建设也将对水环境、水生生态等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必须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将不利影响程度降至最低。我部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二、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积极配合柳州市人民政府落实贝江流域现有生态环境问题整改工作方案和贝江流域鱼类栖息地保护方案。
(二)严格落实生态流量保障措施。统筹考虑坝下生态用水、城镇供水和灌溉用水等需求,优化水库调度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坝下各类用水需求。下泄的生态流量不小于10.90立方米/秒,鱼类繁殖期按坝址处多年平均流量的20%下泄生态流量。蓄水前,建成生态流量在线自动监控系统。
(三)严格落实水生生态保护措施。将贝江干流河村口至海洞口15公里河道,支流民洞河泗涧山段5公里河道划为鱼类栖息地进行保护,禁止对其进行水资源开发,设置禁渔区和禁渔期,加强上述河段水环境保护。进一步优化鱼道设计,确保满足不同水位下的过鱼需求。做好鱼类增殖站的建设、运营和管理,结合栖息地保护河段统筹考虑鱼类增殖放流地点,落实鱼类增殖放流措施。对运行期增殖放流效果、过鱼效果及栖息地保护效果进行跟踪监测与评估。
(四)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施工废水和生活污水经处理后回用或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的达标排放。水库蓄水前落实库底清理。做好水库流域水质保护工作,依法划定水源保护区,编制库区水源保护规划,对库区、库周的点源、面源污染进行治理。加强库区水质监测,建立联合水质监测系统和水质预警系统,保证供水水质安全。
(五)严格落实陆生生态保护措施。优化施工方案,严格控制施工范围,尽量减少工程占地。提前剥离表土,施工结束后及时对施工迹地进行生态恢复。对水库淹没区内的樟树、金毛狗等保护植物进行移栽保护。做好景观设计,坝址区、业主营地、施工营地、渣场、料场等应与元宝山-贝江风景名胜区的景观相协调。
(六)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做好土石方开挖、物料运输等的降尘工作。严格控制施工时间,禁止午间和夜间在居民点附近施工和物料运输,车辆穿越居民点时采取限速、禁鸣措施。建筑拆除应尽量资源化利用,严禁随意堆弃。科学选择移民安置区,加强安置区水土流失防治、水环境保护、污水处理与垃圾处置等措施。
(七)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加强对枢纽设施及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行管理,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制定应急预案,并与当地政府、有关单位等应急预案做好衔接。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一旦发现问题,必须及时采取措施,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确保流域生态环境安全和饮用水供水安全。
(八)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九)在项目初步设计环境保护篇章中应进一步细化生态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的各项措施及投资。在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招标文件中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开展项目施工期环境监测和环境监理工作,并定期向当地环保部门提交工程环境监理报告。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蓄水前进行阶段环保验收,水库清理环境保护方案、生态泄水设施、生态流量在线监测系统、鱼道,鱼类增殖放流站、鱼类栖息地保护、水源保护区划定及水源保护方案、枢纽施工阶段环保措施等作为主要验收内容。工程建成后,必须按规定程序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建成竣工环保验收运行3-5年,应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
五、我部委托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分别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六、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我部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和柳州市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部
2015年4月22日
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柳州市人民政府,柳州市环境保护局,融水苗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5年4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