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徽无为240万吨/年焦炭联产60万吨/年甲醇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的函
上海华谊(集团)公司:
你公司《关于安徽无为60万吨/年甲醇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请示》(沪华谊字〔2014〕65号)及附送的《安徽无为240万吨/年焦炭联产60万吨甲醇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总站环监字〔2012〕第152号)和《复测报告》(总站环监补字〔2015〕第004号)(以下简称《验收监测报告》)等材料收悉。我部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于2015年3月6日对该工程进行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经研究,提出验收意见如下:
一、工程建设的基本情况
该工程位于安徽省芜湖市煤基多联产精细化工基地,主要建设内容为60万吨/年甲醇生产装置及配套的公用及辅助设施,工程总投资32.38亿元,其中环保投资1.33亿元。2005年6月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批复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审〔2005〕511号)。
工程于2008年10月开工建设,实施过程中240万吨/年焦炭生产装置未建,单台气化炉规模由日投煤量600吨增至1500吨(干基),甲醇生产规模不变,热电站、空分装置、污水处理站等公用及辅助工程分别变更为依托化工基地30万吨/年醋酸乙酯工程、普莱克斯工业气体公司空分气体工程和芜湖麦王水务有限公司污水处理站。2012年2月我部对工程调整补充环境影响分析报告予以确认(环验函〔2012〕14号)。
2012年3月工程经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同意工程投入试生产(环函〔2012〕142号)。验收监测期间生产负荷达到设计负荷的75%以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同步投入使用。
二、环境保护措施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一)废气
煤破碎和煤粉转运含尘尾气经袋式除尘后高空排放;气化炉锁斗泄压放空气通过40米高排气筒排放;低温甲醇洗装置酸性气送硫回收装置处理,含二氧化碳尾气通过77米高排气筒排放;硫回收尾气和变换工序汽提尾气送醋酸乙酯工程燃煤锅炉掺烧;膜分离尾气、甲醇膨胀气和甲醇精馏不凝气送加热炉作燃料,加热炉烟气通过50米高烟囱排放;气化炉开停车排放气和甲醇合成装置事故排放气送95米高火炬燃烧,气化炉烘炉和锁斗泄压放空气高空排放。煤转运站、粉碎机室及输煤廊道采用封闭式设计,煤场等主要扬尘场所设置了洒水抑尘设施。
(二)废水
落实了“清污分流、雨污分流”要求。工程产生的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及初期雨水送芜湖麦王水务有限公司污水处理站处理,循环冷却系统排水和后期雨水经雨水排口排放。芜湖麦王水务有限公司污水处理站废水排放口设置了在线监测设施,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
(三)固体废物
工程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包括甲醇合成废催化剂和废机油,其中废催化剂送生产厂家回收,废机油委托有资质的合肥市吴山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气化渣外售综合利用,变换废催化剂和硫回收废催化剂送厂家回收。建设了危险废物暂存仓库,并采取了防渗措施。
(四)噪声
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了隔声、基础减振和消声等降噪措施。
(五)环境风险防范及其他
装置区安装了有毒有害气体报警仪;罐区设置有围堰和清污分流阀门,雨水管网设置有切换阀,公司建设了2座5000立方米事故应急池;编制了《环境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并报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备案。硫回收装置700米和火炬250米防护距离内无居民点等环境敏感目标。
三、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效果和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编制的《验收监测报告》表明:
(一)废气
煤破碎和煤粉转运外排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低温甲醇洗外排废气中甲醇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加热炉外排烟气中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新污染源二级排放标准限值要求;低温甲醇洗外排废气中硫化氢排放速率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相关标准限值要求;醋酸乙酯工程锅炉外排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相关标准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排放颗粒物和甲醇监测值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相关限值要求,硫化氢监测值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相关标准限值要求。
(二)废水
芜湖麦王水务有限公司污水处理站总排口和厂区雨水排口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排放浓度符合环评批复的80毫克/升标准限值要求,pH值、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磷酸盐、石油类、总氰化物、硫化物、挥发酚排放浓度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排放标准限值要求。
(三)噪声
厂界噪声昼、夜间监测值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距火炬280米处居民点昼、夜间噪声监测值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准。
(四)污染物排放总量
全厂主要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分别为:烟尘69.2吨、二氧化硫135吨、氮氧化物163吨、化学需氧量70.3吨、氨氮5.24吨,其中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和氨氮符合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
四、验收结论和后续要求
该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基本按照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配套建设了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落实了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经验收合格,同意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
工程投运后应做好以下工作:强化环境风险防控措施,与地方管理部门形成联防联动,提高应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能力;加强各项环境保护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确保各项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
请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和芜湖市环境保护局做好该工程运营期的日常环境监管。
环境保护部
2015年4月21日
抄送:环境保护部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安徽省环境保护厅,芜湖市环境保护局,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5年4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