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亚-中国天然气管道D线工程(中国段)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你公司《关于审批〈中亚-中国天然气管道D线工程(中国段)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中油安〔2013〕34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中亚-中国天然气管道D线工程起自土库曼斯坦与乌兹别克斯坦边境,经塔吉克斯坦和吉尔吉斯斯坦进入中国,全长约1000公里。该工程(中国段)位于新疆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起于伊尔克什坦口岸,止于乌恰末站,与拟建西气东输五线对接,管道长160公里,管径1219毫米,设计压力12兆帕,设计输量300亿立方米/年。设2座场站和 6座阀室,修整伴行路10.3公里。乌恰末站供水、排水、供暖依托西气东输五线乌恰压气站。
该工程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中鼓励类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沿线地区相关规划。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工程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我部原则同意你公司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进一步优化工程设计和施工方案。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设备和管理体系,降低工程的环境影响和环境风险。优化场站选址,严格控制管线、站场和道路的施工作业范围,减少临时占地面积。配合当地政府做好规划控制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禁止在管道和场站附近建设居民点、医院、学校等敏感建筑物。
(二)加强环境风险防范。进一步强化管道本质安全设计,采取增加管道壁厚、提高防腐等级、设置远程监控系统和自动截断阀室、紧急停车系统等措施。加大管线安全保护、维护保养和巡线检查力度,防范事故环境风险。大中型河流及公路穿越处、人口密集区、山区石方段采用加强级三层PE外防腐层。结合管道路由和站场附近的保护目标,强化环境应急措施。完善环境风险预警体系、环境风险防控工程、环境应急保障体系和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加强与地方政府应急预案的联动。按要求建设环境风险应急设备库和设备存放点,配备应急设备和物资,在乌恰县设置抢维修队。
(三)严格落实生态保护措施。本工程不穿越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无隧道穿越,不设渣场。严格控制施工范围,采取分层开挖、分层回填,伴行路和施工便道建设尽量避开野生动物迁徙通道,荒漠段施工时应尽量保护管沟两侧的灌丛,严禁滥砍滥伐荒漠植物。施工结束后及时清理现场,恢复植被及地貌,对占用的林地、草场、农田进行补偿。
(四)加强水环境保护。穿越河流选择枯水期施工。严格施工管理,严禁向河流内排放一切污染物,严禁在河流主流区和漫滩区内清洗施工机械或车辆,不在穿越河流堤岸范围内给施工机械加油或存放油品储罐。穿越河流段管道采取稳管措施。
(五)落实环境空气、噪声、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措施。施工场地设置防尘围栏,对堆场和运输散体物料车辆进行遮盖、密闭。距居民点较近的敏感地段夜间禁止施工。站场选择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振等综合降噪措施,确保各场站厂界噪声达标。生活垃圾由当地环卫部门收运处理。
(六)在工程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定期发布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七)初步设计阶段应进一步优化细化环境保护设施。在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招标文件中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并定期向当地环保部门提交项目环境监理报告,环境监理报告作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依据之一。
三、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提交书面试运行申请,经检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试运行。在工程试运行期间,必须按规定程序向我部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工程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部重新审核。
五、我部委托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分别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六、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我部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和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部
2015年1月27日
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环境保护局,北京中油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有限公司,环境保护部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5年1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