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引黄入冀补淀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河北水务集团:
你集团《关于恳请审批〈引黄入冀补淀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冀水务〔2015〕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本工程建设涉及河南省濮阳市,河北省邯郸市、邢台市、衡水市、沧州市和保定市。工程任务是向工程沿线部分地区农业供水,缓解沿线地区农业灌溉缺水及地下水超采状况,为白洋淀实施生态补水,保持白洋淀湿地生态系统良性循环,并作为沿线地区抗旱应急备用水源。工程总引水设计流量为150立方米/秒,其中白洋淀生态补水多年平均2.55亿立方米。
建设内容包括渠首段(引黄口~1号分水枢纽及南湖干渠段)、河南段(1号分水枢纽及南湖干渠段至卫河倒虹吸出口)、河北段(卫河倒虹吸出口至白洋淀)。其中,渠首段工程内容主要包括渠村老引黄闸拆除重建工程、引黄闸连接渠道工程、老引黄闸闸前引水渠道工程、1号分水枢纽工程、供水工程、南湖干渠分水闸及南湖干渠连接段等。河南段工程内容主要包括渠道工程、沉沙池工程、倒虹吸及建筑物工程。河北段工程内容主要包括渠道工程和建筑物工程。输水线路基本利用已有渠道。
本工程符合《黄河流域综合规划》和《海河流域综合规划》,工程施工涉及濮阳市有关饮用水源保护区,已取得相关主管部门同意。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后,不利环境影响可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我部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做好水资源保护工作。坚持“先节水后调水、先治污后通水、先环保后用水”的原则,落实“调水区原用水户优先,受水区生态优先”调度方案。将本工程引水纳入黄河下游水量统一调度,确保引水渠首黄河下游生态流量。科学调控河北输水沿线输水过程,保证白洋淀基本生态用水。
工程调水实施前,配合沿线政府严格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引黄入冀补淀工程输水沿线污染治理及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的通知》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环保局等部门洪汝河天然文岩渠及贾鲁河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落实水源区和输水沿线的水污染治理和排污口整治相关工作,清理输水渠道已有的堆放垃圾。在引水口进口设置拦污栅,并采取机械清污。加强运行期的水质监测,当黄河引水口河段和渠村老闸口取水口水质不达标时,应停止引水。当输水入淀监测断面水质不达标时,应禁入白洋淀。加强输水沿线、白洋淀及周边地区的盐渍化监测,发现问题应立即采取相关措施。
(二)加强生态保护。优化施工现场布置,严格限制施工活动范围,落实水土保持措施,强化泥沙治理,减少对生态环境的扰动和破坏。禁止在濮阳黄河湿地、衡水湖、白洋淀湿地自然保护区布设施工营地和施工场地。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减少施工对鸟类越冬期和鱼类产卵期的影响。落实黄河引水河段鱼类增殖放流措施,工程引水口处采用拦鱼设施。强化对施工人员的生态保护宣传和教育,增强施工人员的环保意识。做好水生生物监测,严格控制外来水生生物及鱼类对河道和白洋淀造成影响。
(三)严格落实噪声、施工废水、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和固体废物处理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选用低噪声施工机械,声环境敏感点附近施工应设置临时隔声屏障降噪措施,禁止夜间进行高噪声施工,防止噪声扰民。施工营地和施工场地应远离水源保护区布设,施工期施工废水和生活污水应处理后回用,禁止随意排放。物料运输、堆存应进行覆盖,混凝土拌和应配备除尘设备,施工区域和运输道路应定期洒水。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及时收集清运处理。
(四)做好移民安置的环境保护工作。拆迁后的迹地及时进行清理,安置点选址应充分考虑当地环境承载力,与村镇发展规划相符合,配套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措施。
(五)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保证调水水质安全。施工期间,加强老漳河、滏东排河、任文干渠、第三濮清南干渠等渠道的底泥监测,发现异常应开展污染底泥浸出毒性试验,如属危险废物,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处置。加强上下游统一调度管理,实时优化调水方案。建立工程与区域环境风险联动机制,定期开展事故环境风险应急演练。
(六)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进一步明确有关方面环境保护责任,根据批复的环境保护措施重新核定投资概算。落实环境保护设计合同,同步进行环境保护总体设计、招标设计和技术施工设计。开展环境保护招标,将环境保护措施纳入施工承包合同中。落实施工期环境监理和环境监测计划,定期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工程环境监理报告。工程建成后,必须按规定程序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四、我部委托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河南省、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分别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五、你集团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我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河南省、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和濮阳市、邯郸市、邢台市、衡水市、沧州市、保定市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部
2015年4月22日
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河南省、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濮阳市、邯郸市、邢台市、衡水市、沧州市、保定市环境保护局,黄河水资源保护科学研究院,环境保护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5年4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