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环函[2011]54号
各省辖市环保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环境保护部《关于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通知》(环发〔2010〕54号)的要求,为进一步促进我省污染减排工作,经各市、县环保部门筛选和我厅核定,现将我省第七批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名单予以公布,并请按以下要求认真落实各项工作:
1、各市环保局要及时将此通知转发给辖区内的县级环保部门和有关企业,督促企业尽快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有关企业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委托经省环保厅备案的清洁生产咨询机构编制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省环保厅将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在我省开展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进行备案,符合条件的咨询服务机构名单将在江苏环保网上公布,供企业选择。
2、公布的重点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在名单公布后两个月内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3、企业应在2011年10月底前完成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的评估、验收,原则上委托各省辖市环保局组织实施,评估、验收结束后将结果报省环保厅,省环保厅适时组织抽查。对通过评估、验收的企业,省环保厅将上报环保部进行公告。
4、各级环保部门要积极支持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企业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其清洁生产审核费用、实施清洁生产方案费用,各地要从环保专项资金中予以支持。同时,要安排一定数量的环保专项资金用于重点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积极争取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和经信等部门对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费用的支持。
5、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工作实行进展情况报告制度。各省辖市环保局应分别于1、4、7、10月5日前将上季度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进展情况上报省环保厅。各市环保局要切实加强对企业和清洁生产审核机构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督促企业和审核机构按照清洁生产审核程序要求认真负责开展审核,确保清洁生产审核在污染防治工作中起到实质性的作用。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