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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2008-08-01

2008-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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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环控〔2008〕66号

各省辖市环保局:
  
  现将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60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为进一步推进我省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健康有序开展,结合我省工作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予以落实:
  
  一、加大清洁生产审核力度、促进污染减排。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是促进污染物减排的重要手段,要把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纳入污染减排工作计划,把清洁生产审核作为年度目标考核的主要指标,不断扩大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面,凡属于“双超”、“双有”和减排工作需要的重点企业均应纳入审核范围,按逐年扩大的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审核,促进减排目标的实现。
  
  二、规范清洁生产审核的评估验收,提高审核工作质量和实效。要严格按照环境保护部《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实施指南》和省环保厅《关于规范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审验收工作的通知》(苏环控〔2008〕17号)的规定,做好清洁生产审核的评估和验收工作。要通过科学的评估和严格的验收使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更加完善,杜绝搞形式、走过场,真正达到提升审核质量和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的目的。对于生产工艺相对简单、生产规模相对较小的企业可视情况将评估和验收工作合并进行。
  
  三、加强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管理,规范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市场。要进一步加强对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的资格审查,没有通过审查备案的咨询机构不得在我省从事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相关的咨询服务活动。加强咨询机构的绩效考核,各地在组织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时,既要帮助企业查找问题并推进问题的解决,也要评估审核咨询机构的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我厅将对咨询机构的工作业绩和工作质量进行定期考评,对优秀咨询服务机构予以表彰,对违反有关规定、审核质量低劣的咨询服务机构予以通报批评,并暂停其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资格直至取消其咨询服务资格。
  
  四、积极支持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方案,逐步健全鼓励企业持续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引导机制。各地环保部门要在两项资金中安排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的企业的中高费方案补助资金,所占比重应当达到省经贸委、财政厅、环保厅《关于进一步落实排污费扶持清洁生产有关政策的通知》(苏经贸资源〔2003〕551号)中规定的比例要求。各地环保部门也要积极争取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的工作经费,保证评估验收工作的需要。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二○○八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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