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防治生态环境 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颗粒物中铜、镍、镉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颗粒物中铜、镍、镉的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本标准是对《大气固定污染源 镍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T63.1一2001)、《大气固定污染源 镉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T64.1-2001)中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部分的修订。《大气固定污染源一镍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T63.1一2001)、《大气固定污染源镉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T64.1一2001)首次发布于2001年,起草单位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本次为第一次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