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健康,规范环境空气质量评价工作,保证环境空气质量评价结果的统一性和可比性,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评价的术语定义、评价范围、评价时段、评价项目、评价方法及数据统计要求等内容。
本标准是对《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 663—2013)的修订。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13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调整了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评价定义,增加了例外事件定义;
——调整了数据统计有效性规定、数据完整性要求、数据修约要求;
——增加了多项目日综合达标率(达标天数比例)计算方法;
——调整了环境空气质量状况比较评价方法;
——增加了三年滑动平均计算方法。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 663—2013)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