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健康,规范环境空气质量指数发布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依据《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指数的分级方案、计算方法、级别与类别,还规定了空气质量指数日报、实时报和预报的发布内容、发布格式和其他相关要求。
本标准是对《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 633—2012)的修订。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12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调整了空气质量分指数对应的可吸入颗粒物(PM10)和细颗粒物(PM2.5)的浓度限值及说明;
——增加了空气污染物的敏感人群;
——调整了空气质量指数日报和实时报的指标,调整了实时报中颗粒物的空气质量分指数计算方法;
——删除了超标污染物的定义和确定方法;
——调整了空气质量指数发布要求,增加了数据完整性要求。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 633—2012)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