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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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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质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Water quality sampling — technical regulation of the preservation and handling of samples

标准号:HJ 493—2009 代替GB 12999—91

2009-11-01 实施

2009-11-01 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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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水质样品的保存和管理,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水样从容器的准备到添加保护剂等各环节的保存措施以及样品的标签设计、运输、接收和保证样品保存质量的条款。 本标准适用于天然水、生活污水及工业废水等。当所采集的水样(瞬时样或混合样)不能立即在现场分析,必须送往实验室测试时,本标准所提供的样品保存技术与管理程序是适用的。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国家环境保护局1991年1月25日批准、发布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水质采样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GB 12999-91)废止。


水质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HJ 493—2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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