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标准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耐火材料行业是重要的基础材料工业,同时也是大气污染防治的重点行业。本标准出台前,耐火材料工业依然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存在如下问题:一是未对氮氧化物等主要特征污染物提出排放限值要求;二是颗粒物、二氧化硫等排放限值宽松,与行业现行大气污染治理技术不匹配;三是未规定更有效的源头和过程管控要求,不能满足当前环境管理需求。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切实提升行业大气污染防治水平,推动行业绿色发展,特出台本标准。
二、标准在排放控制上有哪些特点?
本标准制订坚持以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为原则,聚焦行业特点和亟需解决的问题,从有组织排放控制、无组织排放控制以及监测和达标判定等方面细化控制要求。
关于有组织排放。充分考虑耐火材料行业不同产品类型工艺特点,区分产品最高烧成温度,规定对应的有组织排放限值。针对不同窑炉类型,合理设置基准氧含量,对于电弧炉、电熔镁砂电弧炉、全电隧道窑、全电梭式窑等设备,污染物排放浓度以实测值为准。根据行业特点筛选特征污染物,并依据健康风险评估和可行的污染治理技术设定氟化物、甲醛、酚类、铬及其化合物、氨、沥青烟等污染物排放限值。
关于无组织排放。综合考虑生产过程的物料性状和工艺装备水平,从物料储存、运输以及配料等工艺环节,针对性地提出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管控要求,并设置厂区内无组织排放限值。对于涉及特殊工艺过程的企业,提出了甲醛、氟化物、铬及其化合物的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关于监测和达标判定。确定了无组织监测点位要求和污染物测定方法,明确了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企业边界等超标判定相关规定,规定了手工监测数据与自动监测数据超标认定原则。
三、标准实施的可行性如何?
本标准制订过程中,已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行业协会及部分重点企业全程参与编制,市场已有预期。近年来,耐火材料重点产区已陆续出台相关地方标准,区域内耐火材料企业已积极推动工艺设备与环保设施升级改造,形成一批达标技术成熟案例,为行业标准的实施积累了实践基础。目前,技术先进、环保设施较为完善的大中型耐火材料企业已基本具备达标能力。现有企业自2027年7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给予企业充足的升级改造时间。
四、标准实施的环境和社会效益如何?
本标准的实施可有效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对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有积极作用,有效减少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可降低对企业周边居民的健康危害。实施本标准将进一步促进行业公平竞争,有效解决“劣币驱逐良币”问题,有利于建立更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也可促进行业绿色低碳转型、推动产业优化升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