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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铅、锌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解读

2026-01-30

2026-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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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生态环境部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铅、锌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6.1—2025,以下简称“本标准”),对《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6—2010,以下简称“原标准”)及其修改单中大气污染物排放相关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就标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标准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铅锌行业是重要的基础原材料工业,同时也是大气污染防治的重点行业。原标准实施以来,对加快行业结构调整、推动生产工艺与大气污染治理技术进步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标准实施评估与现场调研情况,原标准仍存在适用范围不够全面、常规污染物排放限值偏宽、过量空气系数适用性不强、特征污染物管控不足、无组织排放控制缺失等问题。随着蓝天保卫战向纵深推进,原标准已难以适应新一阶段生态环境保护与行业绿色发展的要求,亟待修订完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切实提升行业大气污染防治水平,推动行业绿色高质量发展,使标准更加契合行业实际与环境管理需求,特修订原标准。
  二、标准主要做了哪些方面的修改?
  本次修订工作坚持以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为原则,聚焦行业特点和亟需解决问题,主要从适用范围、有组织排放控制、无组织排放控制以及监测和达标判定等4个方面进行修订。
  关于适用范围。部分原生铅锌冶炼企业存在协同处理二次资源的实际需求。经调研与评估后,本次修订将协同处理二次资源的企业纳入标准适用范围,并明确规定外来铅、锌二次资源物料总量占比不得超过40%,补充标准适用空白。
  关于有组织排放控制。当前,全国大部分铅锌产能已执行原标准特别排放限值或更严格的地方标准,本次修订以原标准特别排放限值为基础,收严常规污染物排放限值,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与原标准特别排放限值一致。基于健康风险并依据技术可达性和企业实际排放水平,加严铅、汞及其化合物、硫酸雾限值,新增了铊、砷、镉及其化合物、二噁英类等环境风险高的特征污染物排放限值,有效防范生态环境风险。此外,随着行业生产工艺进步,现行标准过量空气系数1.7已不适用,本标准根据行业工艺现状和不同的炉窑特点,分类设置基准含氧量。
  关于无组织排放控制。本次修订对物料的储存、转移、输送、装卸和工艺过程中无组织排放提出控制要求。根据铅锌企业无组织排放现状,新增了厂区内颗粒物、硫酸雾无组织排放限值和企业边界铊、砷、镉排放限值。
  关于监测和达标判定。明确了无组织监测点位要求,补充、更新了部分污染物测定方法。明确了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企业边界等超标判定相关规定;规定了手工监测数据、自动监测数据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数据的超标认定原则。
  三、标准实施的可行性如何?
  本标准修订过程中,已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行业协会及部分重点企业全程参与编制,市场已有预期。标准的每项限值和措施要求都有成熟的可行技术。目前,全国大部分铅锌产能已执行原标准特别排放限值或更严格的地方标准,已具备达标能力。现有企业自2027年7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给予企业充足的升级改造时间。
  四、标准实施的环境和社会效益如何?
  本标准的实施可有效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对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有积极作用,有效减少有毒有害物质排放量,可降低对企业周边居民的健康危害。实施本标准将进一步促进行业公平竞争,有效解决“劣币驱逐良币”问题,有利于建立更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也可促进行业绿色低碳转型、推动产业优化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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