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修改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城镇污水处理厂既是重要的治污设施,也是水污染物排放的重点单位。《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发布实施以来,对控制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标准在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日均值规定不能科学支撑瞬时值超标判定,一级A标准中粪大肠菌群数限值对非回用水不够精准,pH、色度和粪大肠菌群数3项指标采用日均值不能有效防范瞬时冲击等问题,因此,为进一步强化标准技术内容的精准性、科学性,提升标准与监管执法体系的协调性、兼容性,生态环境部组织编制,并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修改单。
问:修改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修改单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增设4项主要水污染物瞬时值。聚焦解决当前城镇污水处理厂监管执法中面临的突出问题,在经过科学统计分析的基础上,增设了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4项污染物略高于日均值的瞬时值要求,更加实事求是。
二是将pH、色度、粪大肠菌群数日均值调整为瞬时值。这3项指标采用日均值执法,不能有效防范瞬时高值对环境水体的冲击,因此,根据3项指标的分析测试特点,结合国际通行做法和我国监管实际,修改单将3项指标的限值类型由日均值调整为瞬时值。
三是区分出水排放去向细化粪大肠菌群数一级A限值。现行标准中粪大肠菌群数的一级A限值,主要是针对回用水要求而设定,对于排向环境水体的出水限值偏严,还可能导致过量投加消毒剂,从而给水生态环境带来危害。修改单将非回用去向的出水粪大肠菌群数限值调整为10000MPN/L,与地表水Ⅲ类水质限值相同,既能保障水环境质量,也能避免过度消毒对水生态环境造成的次生影响,同时还降低了污水处理厂消毒成本。
四是其他相关修改内容。完善实施与监督规定,明确瞬时值或日均值均可作为超标判定和执法监管的依据,超出任一限值即超标;根据《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 91.1—2019)的规定,明确日均值、瞬时值的采样监测要求;调整建制镇污水处理厂适用要求,使规模较小的建制镇污水处理厂的要求更符合实际。
问:修改单如何科学确定化学需氧量等4项指标的瞬时值?
答:主要是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水浓度的客观波动性规律,对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厂上亿条排放数据进行科学统计分析,推导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4项污染物瞬时值与日均值之间的关系,据此测算合理的波动上限得到瞬时值规定(约为日均值的1.2—2倍)。美国、加拿大及欧盟的一些国家也采用类似的统计测算方法对不同时间尺度的浓度均值进行规定。
总体来说,针对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4项污染物增设瞬时值,是对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波动规律的客观描述。经测算,日均值能够达标的污水处理厂,瞬时值一般也能达标,日均值和瞬时值的宽严程度相当。
问:雨季溢流污染是国际难题,我国也同样存在。请问GB 18918是否对雨季溢流处理排放管控标准做出了相关规定?
答:随着我国污水治理工作不断深入推进,雨季溢流污染削减成为当前城市水环境治理面临的一个新挑战。现行GB 18918及其修改单,主要针对城镇污水处理厂正常工况条件下的排放控制要求作出规定。
对于雨季溢流排放管控,我们鼓励各地积极采取源头与过程相结合的溢流污染控制措施,在系统推进管网建设和混错接改造的基础上,统筹考虑排涝安全、水生态环境保护、经济技术可行性等因素,并参考借鉴国内外污水处理厂雨天排放管控实践经验,由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商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合理确定污水处理厂超量处理排放管控要求。同时,强化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监管,防止恶意偷排行为。
第一,应优先发挥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削减潜力。在实践中,部分建设运行水平较高、具备一定超量处理能力的城镇污水处理厂,雨天可多处理30%—50%的来水。鼓励各地因地制宜确定各污水处理厂雨天超量运行规模。
第二,当上游来水量超出上述运行规模,且降雨量小于本地雨季溢流控制目标时(一般可以转化为降雨量毫米数),应采取措施尽可能削减溢流污染。采用厂内或厂外以物理或物化法为主的快速净化设施的,应因地制宜确定快速净化设施出水排放管控要求。
第三,当降雨量大于溢流控制目标时,应统筹考虑城市排水防涝安全及水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在污水处理厂、快速净化等设施环境效益充分发挥的前提下,优先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
问:修改单实施后,城镇污水处理厂如何开展自行监测?
答:修改单规定城镇污水处理厂应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水处理》(HJ 1083)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开监测结果。
自行监测的频次要求是城镇污水处理厂普遍关心的一个问题,对此HJ 1083明确规定:在废水总排放口对于流量、pH、水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等污染物要求自动监测(其中总氮自动监测技术规范发布实施前,按日监测);对于悬浮物、色度、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粪大肠菌群数的监测频次为每月一次(污水处理厂处理量≥2万m³/d)或每季度一次(处理量<2万m³/d);对于总镉、总铬、总汞、总铅、总砷、六价铬的监测频次为每季度一次(处理量≥2万m³/d)或每半年一次(处理量<2万m³/d);对于其它污染物的监测频次为每半年或每两年一次。
针对每次手工监测,修改单也给出了具体规定:测定日均值,采样频次按照HJ 91.1的规定执行,对混合样进行分析测试;按照HJ 91.1规定不能测定混合样的项目,应对24h内每次取样进行分析测试,以其算术平均值计。同时,修改单还规定测定瞬时值也应按照HJ 91.1规定采集瞬时水样,并对其进行分析测试。
问:修改单实施后,如何进行超标判定?
答:对于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4项污染物,在保留日均值规定的同时增设瞬时值,相当于有了两个达标线,超出任何一个均为超标,进一步提高了监管效率。对于pH、色度、粪大肠菌群数,则依据瞬时值规定进行超标判定。对于其他污染物,仍依据日均值规定进行超标判定。
问:修改单实施的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如何?
答:一是修改单增加了4项主要水污染物的瞬时值,有利于促进城镇污水处理厂加强自身管理,实现稳定达标,如果以心率来打比方,日均值相当于24小时平均心率,瞬时值相当于每分钟的心率,二者均指示健康风险,同时控制有利于良性运行;按瞬时值或日均值均可执法,有利于提升监督执法效能。二是日均值监测要求按最新规范执行,一般每天取样3—6个,与原标准要求每2小时取一次样、每天12个样品相比,具有降本增效的作用。三是调整粪大肠菌群数非回用水的限值要求,可减少因过度氯消毒导致出水中残留较多余氯可能对水生态环境造成的危害,同时降低污水处理厂运行成本。
修改单实施后,城镇污水处理厂不需要改变处理工艺,不增加经济压力,但需要关注提升运行管理水平,加强对异常进水和冲击负荷等的控制与应对能力。
问:如何保障修改单落地实施?
答:一是做好标准宣贯工作。加大宣贯培训力度,通过多种方式做好标准解读,积极回应舆论关注热点。面向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城镇污水处理厂相关环境管理人员开展培训,及时解决修改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二是严格执法监督。生态环境部门依照修改单规定,加大执法力度,提升污水处理运行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