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国家环境健康管理试点推荐申报工作的通知》(环办法规函〔2023〕78号)要求,在地方推荐的基础上,经初审、复审程序,现将拟纳入2023年国家环境健康管理试点名单(见附件)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9月11日至2023年9月22日(10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信息存有异议的,请以实名书面方式通过邮寄或发送电子邮件进行反映(以邮寄方式送达的书面材料,以寄出时间为准,公示期结束后寄出的文件不再受理),所提意见要求真实客观,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联 系 人: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 郭凌川、宛悦
电 话:(010)65645275、65645272
传 真:(010)65645275
电子邮件:biaozhun@mee.gov.cn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2号
邮政编码:100006
附件
拟纳入2023年国家环境健康管理试点名单
天津市中新天津生态城
河北省秦皇岛市
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凉城县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
江苏省常熟新材料产业园
浙江省丽水市
浙江省台州市
浙江省金华市浦江县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
山东省日照市
山东省滨州市
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
广东省深圳市
广东省广汽本田汽车有限公司(黄埔园区、增城园区和广州开发区园区)
海南省五指山市
云南省昆明市
陕西省商洛市柞水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