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准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和制造许可活动范围变更的通知
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
你单位《关于申请办理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和制造许可证变更的请示》(院质发〔2023〕1082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要求,我局对你单位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和制造许可活动范围变更申请进行了审查,认为你单位在所申请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和制造方面满足《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及《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第八条所要求的各项条件,现批准你单位《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许可证》[国核安证字S(25)07号]和《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证》[国核安证字Z(25)10号]相关信息变更为附件1和附件2所列内容,许可证其余条件和内容保持不变。
你单位应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条件,开展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和制造活动,确保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和制造质量。
附件:1.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许可活动范围表(变更后)
2.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活动范围表(变更后)
国家核安全局
2026年10月13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生态环境部华北、华东、华南、西南、东北、西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6年10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