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举办第十一期和第十二期全国环境法制岗位培训班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副省级城市环境保护局:
根据2007年度全国业务培训计划的安排,我局决定举办第十一期和第十二期全国环境法制岗位培训班,具体培训工作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北戴河环境技术交流中心承担。现通知如下:
一、培训时间
第十一期:2007年7月12—18日,7月12日报到。
第十二期:2007年9月12—18日,9月12日报到。
二、培训地点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北戴河环境技术交流中心。
三、培训内容
(一)学习贯彻第一次全国环境政策法制工作会议精神;
(二)学习《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三)学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四)学习贯彻《环境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
(五)学习贯彻《关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
(六)学习贯彻《环境信访办法》等。
根据我局《关于开展全国环境法制岗位培训工作的通知》(环发〔2001〕176号)的要求,我局人事司将会同法规司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人员,由人事司核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法制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四、参加培训人员和名额分配
培训对象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各副省级城市环保局、设区的市级(含地、市、盟)环保局环境法制机构分管行政复议工作的处长、副处长或者行政复议工作人员。
每期培训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机构6人,各副省级城市环保局3人。副省级城市环保局名额单独计算。
五、报名方法和培训费用
(一)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和各副省级城市环保局分别组织落实本地参加培训的人员,并分别将参加第一期培训班人员名单于2007年6月30日之前、参加第二期培训班人员名单于2007年8月30日之前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北戴河环境技术交流中心。
(二)资料费及食宿费用由学员所在单位承担。
六、其他事宜
(一)请参加培训人员带本人一寸免冠近照两张。
(二)联系人及电话。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法规司 赵柯 刘一凡
电话:(010)66556169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北戴河环境技术交流中心 刘航 赵永刚
电话:(0335)4042064(总机)4041027(总台)
传真:(0335)4042063
附件:2007年全国环境法制岗位培训班回执
二○○七年五月十日
主题词:环保 法制 岗位 培训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