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集开展绿色GDP核算和环境污染经济损失调查工作试点省市的通知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科学发展观,建立全国性的绿色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污染损失估算体系,国家环保总局和国家统计局决定在2004年~2006年期间组织部分省市开展绿色国民经济核算和环境污染损失调查试点工作,现将征集开展该项工作试点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省选择的要求与范围
1、有一定工作基础、技术保障、资金保障并有政府支持,使试点工作能顺利开展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着自愿参加的原则均可申报试点。
2、原则上,东北、西北、华北、西南、东南和中南六个地区各选择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试点。
二、试点工作内容与方法
1、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附件《中国资源环境经济核算体系框架》提出意见。
2、开展地方环境经济核算试点,内容包括:(1)建立适合地方的环境经济核算框架;(2)开展部门和地区环境实物量核算;(3)开展部门和地区环境价值量核算,主要是环境成本核算;(4)经环境调整的绿色国内生产总值(EDP)核算(参照附件《中国环境经济核算体系框架》)。
3、环境污染经济损失调查,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损失、水污染损失、固体废物污染损失以及环境污染事故损失(参照附件《全国环境污染经济损失评估调查工作(初步)大纲》实施)。
4、试点工作的目的、意义、组织实施方式和其他相关事项(参照附件《开展绿色GDP核算和环境污染经济损失调查试点方案》(附件以电子方式发送))。
三、试点工作时间安排
试点工作拟于2004年10月开始,2006年6月完成(分四阶段)。
1、准备阶段:2004年10月-2004年12月。
2、调查阶段:2005年1月-2005年7月。
3、试算阶段:2005年8月-2005年12月。
4、总结阶段:2006年1月-2006年6月。
四、试点工作的分工与经费来源
1、 地方统计部门主要负责总体协调工作,提出环境经济核算框架,参与环境经济核算;地方环保部门主要负责环境经济核算以及环境污染经济损失调查。
2、国家环保总局与国家统计局分别负责本系统内相关的协调指导工作。中国环境规划院及有关合作单位作为技术支持单位,负责试点工作的技术指导和日常协调工作。
3. 参加本次核算调查工作的经费原则上由中央和地方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自筹集,各自负担。
五、试点省报名
自愿参加该项工作试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和统计局应紧密合作、协调一致,于2004年11月15日前联合行文,将自愿试点意见(附:试点工作基础、技术支持体系、资金保障计划及相应的领导机构)报送国家环保总局规划财务司和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核算司。国家环保总局商国家统计局确定试点省并函告。
国家环保总局规划财务司联系人:陈默,陈超
电话:(010)67111993传真:(010)66159813
E-mail:chen.mo@mee.gov.cn;chen.chao@mee.gov.cn
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核算司联系人:吴优
电话:(010)68512355传真:(010)68512445
Email: you@stats.gov.cn
中国环境规划院联系人:於方,蒋洪强
电话:(010)84915115;传真:(010)84915995
E-mail:yufang@craes.org.cn; jianghq@craes.org.cn
附件:1.开展绿色GDP核算和环境污染经济损失调查试点工作方案
二○○四年十月二十日
主题词:环保 绿色GDP 核算 污染 损失 试点 通知
抄送: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中国环境规划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