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贯彻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实施意见》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布出台,该实施意见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结合我区实际,进行了细化,增强了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的可操作性。
一、进一步界定了排污费的征收范围
实施意见在重申《条例》的排污收费范围的基础上,针对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超过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接纳标准的污水缴纳排污费的问题进行了明确规范。实施意见中规定“对未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污水处理不合格的,按收费标准计征污水排污费。”这样不仅利于加强对污水处理厂的环境监管,也利于加快我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此外,对噪声超标排污收费的范围进行了界定,即在城市市区、建制镇和未设建制镇的工矿区排放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噪声,并且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除机动车、飞机、船舶等流动污染源外,缴纳噪声超标准排污费。
二、适当调整了自治区、地区和县级环保部门排污费的征收权限
实施意见重申了《条例》关于省、地区和县级排污核定和征收管理权限,同时针对《条例》中的规定,考虑到我区只有4家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电力企业,而且排污费绝大部分是二氧化硫排污费,废渣、废水排污费所占比重很小,实施意见明确: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电力企业的整个排污核定和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统一由自治区环保局负责。
三、进一步明确了排污费解缴各级国库的比例
根据国务院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64号文规定,中西部省份实行排污费收支两条线规定分三年逐步到位。因此,实施意见规定:一是,在2005年12月31日前的过渡期仍按原有规定执行,除上缴中央的外,仍以企业隶属关系为标准,上缴同级财政。二是,从2006年开始,有关环保机构经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不得再从排污费中列支,排污费收入全部用于环境污染防治。此时的排污费,以属地为标准,分四个层次上缴同级财政并适当上解上级财政。即:直接由自治区征收的排污费90%交自治区财政,10%交中央财政;中央、自治区重点企业的排污费50%交地区财政,40%交自治区财政,10%交中央财政;兵团排污费85%交兵团财政,5%交自治区财政,10%交中央财政;其他排污费90%交当地财政,10%交中央财政。这样,既使省级掌握的排污费数额与现有标准基本持平,使之有能力治理大的污染源,又兼顾各地、州、市的利益。
四、强化了排污费征收、解缴工作的监督管理
实施意见就审计监督、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内部行政监督、财政部门的监督作了规定,强化了排污核定、排污收费工作和污染治理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旨在加大我区排污收费力度,规范收费秩序,确保依法、足额征收,真正使排污收费发挥经济杠杆作用,既引导排污者减少污染物排放,加强污染治理,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又筹集更多的环境保护资金,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我区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