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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关于2021年9月24日-2021年11月8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2021-11-08

2021-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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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查,2021年9月24日—2021年11月8日我部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1年11月11日-2021年11月24日(10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10-65646188、65646800(行政审批大厅)
  传  真:010-65646186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安门大街82号
  邮  编:100006
  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发文时间

1

关于烟台港西港区原油码头二期及配套管线、罐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环审〔2021〕90号

2021-10-18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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