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时限
1、具体环境影响评价项目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审批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收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
(二)审批结果
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的建设项目每季度在《中国环境报》上进行公告,公告内容为:建设项目名称、项目建议书批准单位、建设地点、审批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