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物越境转移——通知书
1. 出口者 (姓名、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 电传: 出口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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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通知关系到 (1): |
通知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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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i)一次转移 ¨ (ii)综合通知(数次转移) ¨ |
B (iii)处置(不回收) ¨ (iv)回收作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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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预先授权的设施(1): 是 ¨ 否 ¨ (回收设施位于OECD国家的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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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进口者(姓名、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 电传: |
4. 拟装运的总批数: |
5. 拟装运的总量(1): 千克 公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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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拟装运日期或时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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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拟雇的承运人(姓名、地址)(2):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 电传: |
8. 处置 者(名称、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电传: 处置的确切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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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废物产生者(姓名、地址)(2):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 电传: 产生和加工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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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处置方法: D 编: R 编号: 采用的技术* *(可视需要,附详细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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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运输方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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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包裝种类(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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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i) 废物的名称和化学成份: |
(ii) 特殊装卸要求: |
14. 物理特性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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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废物识别号 在出口国的: IWIC: 在进口国的: EWC: 海关编码(H.S): 其他(详细说明): |
17. Y–编号(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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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H–编号(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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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OECD 分类法 (1):琥珀色 ¨ 紅色 ¨ 和编号: 其他* ¨ * (附上细节) |
19. (i) 联合国识别号: 联合国船运名: |
(ii) 联合国类别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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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有关国家、主管当局编号,以及出、入及过境的具体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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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国 |
过境国 |
进口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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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入境和/或离境的海关办事处(欧共体) 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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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出口者/产生者声明: 我证明,据我所知,本页及有关的附带资料是完整和正确的。我还证明 明,已承担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合同的义务,为越境转移所投的相应保险和其他财务担保已经或将要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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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境: |
22. 所附附件数目: |
姓名: 签字: 日期: 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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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当局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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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由进口主管当局填写: - 入境(EEC, OECD) 收到通知日期: - 过境(巴塞尔) |
25. 由以下主管当局同意转移: 同意转移的日期: 同意转移的失效日期: 具体条件: ¨ 有,见背面第26栏/附件 ¨ 有
主管当局名称,盖章 和/或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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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示收悉的通知发出日期:
主管当局名称,盖章 和/或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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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适当空格内打X (2) 如不只一人,请附上其他人的资料 (3) 如为数次装运,请附上详细清单 (4)请参考背面的编号 (5) 如属内地,请注明县和县以上各级行政区划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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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书表格中使用的缩略语一览表
处置 (不回收)(第9栏) D1 地面或地下存放(如填埋等) D2 土地处理(如废液或淤泥状废物在土壤中的生物降解等) D3 深层灌注(如将可泵送废物注入井、盐岩或天然形成的贮存点,等) D4 地表蓄存(如将废液或淤泥状废物置入坑穴、池塘或氧化塘等) D5 专门设计的填埋(如置入有保护层的独立坑穴、阱上加覆盖、相互分离、并与环境隔绝,等) D6 排入海/洋以外的水体 D7 排入海/洋,包括埋入海床 D8 本附件无另作说明的生物处理,它最终导致以D1至D12所列的任何一种作业处理的复合物或混合物。 D9 本附件无另作说明的物理化学处理,它最终导致以D1或D12,所列的任何一种作业(如蒸发、干化、煅烧、中和、沉淀等)处理的复合物或混合物。 D10 陆上焚烧 D11 海上焚烧 D12 永久存放(如将容器置入矿井等) D13 交D1至D12所列的任何作业处理之前的拌和或混合 D14 交D1至D12所列的任何作业处理之前的重新包裝 D15 交D1至D12所列的任何作业处理之前的储存 |
回收作业(第9栏) R1 用作燃料(用于直接焚烧者除外)或以其他产生能量 R2 溶剂的回收/再生 R3 不再用作溶剂的有机物的再循环/再利用 R4 金属和金属混合物的再循环/再利用 R5 其他有机物的再循环/再利用 R6 酸或碱的再生 R7 回收污染减除剂的组分 R8 回收催化剂的组分 R9 废油重新精炼或以其他方式重新使用已使用过的油 R10 有利农业或生态环境的土地处理 R11 使用从R1至R10所列的任何作业中产生的残余物质 R12 交换废物以便进行R1至R11所列的任何作业处理 R13 积累物质用于R1至R11所列的任何作业处理 | ||
联合国类别和危险性编号
联合国 危险性 类别 编号 1 H1 爆炸物 3 H3 易燃液体 | |||
运输方式 R = 公路
T = 火车 / 铁路
S = 海运
A = 空运
W = 内陆水运 |
包装种类 1. 桶 2. 木质琵琶桶 3. 罐 4. 盒 5. 包 6. 组合包裝 7. 压力容器 8. 散装 9. 其他(详细说明) |
4.1 H4.1 易燃固体 4.2 H4.2 易于自燃的物质或废物 4.3 H4.3 与水接触后会产生易燃气体的物质或废物 5.1 H5.1 氧化 5.2 H5.2 有机过氧化物 6.1 H6.1 毒性(剧毒) 6.2 H6.2 传染性物质 8 H8 腐蚀性 9 H10 与空气接触后释放有毒气体 9 H11 毒性(缓发或慢性) | |
物理特性 1. 粉状/ 粉 2. 固态 3. 粘性/ 糊状 4. 淤泥状 |
5. 液态 6. 气态 7. 其他(详细说明) |
9 H12 生态毒性 9 H13 经处理后会产具有上述任何特性的另一种物质,如浸漏液。 | |
Y–编号(第17栏)指《巴塞尔公约》附件II和附件II所列废物的种类。这些代码,以及更详细的信息可见指导手册,指导手册可从巴塞尔公约秘书处获取。 | |||
26. 同意转移的具体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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