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第四个全国生态日,也是生态环境法典施行之日。生态环境部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进程的十大案例”。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最高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厅主要负责同志就这批十大案例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发布这批案例的背景和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指出,要“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建设美丽中国”。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是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的内在要求,也为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划定新坐标、提出新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压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健全生态环境法治体系,是推进生态环境治理现代化、护航美丽中国建设的重要抓手与关键支撑。作为民法典之后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生态环境法典系统总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成果,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成果经验转化为法律规范,明确规定国家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为改革提供了完备法治保障,对于依法保障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权益,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推动建设美丽中国,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自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启动以来,生态环境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会同有关单位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充分发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环境资源审判、环境检察公益诉讼职能作用,形成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格局,严厉惩治和震慑环境违法行为,切实修复受损生态环境,为全面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截至2026年7月,在生态环境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相关单位的共同推进下,各地共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约7.04万件,形成了一批群众关注度高、社会影响大的典型案件。生态环境部于2020年4月、2021年12月、2023年10月单独发布了三批典型案件,并通过新闻发布会、官方网站、“两微”、报刊等途径发布宣传,引发强烈的社会关注。2025年,生态环境部首次联合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共同筛选发布典型案例,覆盖生态环境、城乡建设、水资源保护、农业农村污染治理等多个重点领域,合力推动典型案例示范作用再上台阶。典型案例的评选宣传提炼了各地办案中的创新举措与成熟经验,为后续制度的完善、实践的深化提供了范本。
本次系生态环境部首次联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发布案例,旨在总结生态环境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有益经验与成熟做法,充分发挥案例的示范引领、以案释法作用。
下一步,生态环境部将继续联合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开展案例评选,加强经验总结提炼,展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成效,持续凝聚生态环境治理法治合力,助力美丽中国建设。
问:这批案例有什么特点?
答:此次发布的十大案例主要特点有:
一是突出反映典型案例对改革进程的重大影响。本批十大案例分布在改革不同阶段,其中试点阶段(2015-2017年)启动办理的2件、全国试行阶段(2018-2021年)启动办理的7件、常态化实施阶段(2022年至今)启动办理的1件。此次分别从生态环境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之前公开发布的典型案例、指导性案例中优中选优,并结合改革推进成效、示范引领价值、实践创新亮点、社会影响力等因素综合确定,如贵州省贵阳市2家企业非法倾倒废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案,探索了第三方主持磋商的制度以及通过司法确认筑牢磋商协议履约保障,相关内容纳入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安徽省池州市某企业非法排放废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探索简易评估程序,对案件办理“繁简分类”提供了实践基础;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某企业污染腾格里沙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青海省木里矿区非法采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系列案等赔偿金额较大、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案件办理,为形成重大案件督办机制奠定了基础,这些实践探索中的有益经验,已充分吸纳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之中;福建省泉州市某采石场非法采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打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衔接路径,全方位彰显各类办案创新机制对改革落地见效的助推价值。
二是案件类型丰富,涉及多个重点区域。入选的案例涵盖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两大类型,其中因环境污染行为导致的损害包括水、土壤、固废等细分领域。同时,重点考虑了涉及长江、黄河流域,青藏高原等重点区域的案件办理情况。如,青海省木里矿区非法采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系列案是生态破坏行为引起青藏高原严重生态环境损害的案件;江苏省人民政府诉安徽某企业污染长江支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政府诉某企业污染黄河支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分别涉及长江、黄河流域环境保护。这些案件的成功办理,对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维护国家生态安全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三是构建“行政+司法”协同工作格局,凝聚生态环境保护合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与诉讼是生态环境损害索赔的两种途径,遵循“磋商前置、司法保障”的原则,实行线索发现—调查评估—磋商—司法确认或者提起诉讼—修复“五步走”办案模式。办案过程中,生态环境部门充分发挥牵头作用,主导开展生态环境损害的调查核实、鉴定评估、赔偿磋商和损害修复;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完善裁判规则、明确法律适用标准;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公益检察职能,在磋商法律咨询、诉讼提起、裁判执行等方面为生态环境部门提供支持。如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支持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对某电镀基地多家企业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江西省吉安市人民检察院支持吉安市生态环境局对永丰县某产业园3家企业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山东省南四湖流域全盐量硫酸盐超标排放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系列案等3个案例,人民检察院全流程参与案件调查取证、磋商、诉讼、执行环节,深化“政府索赔+检察支持”的协同履职模式,实现了政府索赔、司法追偿、损害修复的治理目标,为两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的意见》提供了实践支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例实践形成了生态环境等行政部门指导实施、人民法院裁判保障、人民检察院履职监督、企业落实环境修复责任的生态环境治理格局,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生动注脚。
问:生态环境部采取了哪些有力举措提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质效,下一步有什么工作安排?
答:2018年1月到2026年7月,全国累计办案约7.04万件,涉及赔偿金额超过355亿元,连续4年每年新增案件过万,办案规模持续扩大,推动一大批受损生态环境得到及时修复。全国28个省份全面落实“一案双查”机制,22个省份形成重大案件督办机制,累计跟踪办理重大案件500余件。依托高效的圆桌磋商机制,全国超90%的案件通过柔性方式化解,平均办案周期压缩至3.6个月,赔付资金主动到位率超70%。21个省份累计建成各类替代修复基地300余个,切实守住生态安全底线、持续提升生态环境质量,为美丽中国建设提供了坚实实践支撑。
生态环境部采取有效措施,从把控案例入口、结案、执行三个关口,推进重大案件指导调度、典型案例评选宣传,推进专门立法和配套制度完善三大方面提升实践质效。
一、把好案例“入口关”“结案关”和“执行关”。一是把好“入口关”,坚持案件线索“应筛尽筛”原则,通过“日常线索发现”“定期线索筛查”相结合,对行政执法、突发环境事件、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等十个渠道,开展全面、充分线索筛查,建立台账式清单进行动态管理和跟踪落实。同时,要求实施“一案双查”,在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时同步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调查。二是把好“结案关”,指导各地形成了较为成熟的办案机制:在磋商启动之前,与责任企业沟通,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企业参与意愿;在磋商过程中,邀请人民检察院、社会组织、专家、律师等专业人士参与,打消企业抵触心理;在磋商成功后,通过申请司法确认、强化企业失信惩戒等措施保障协议执行到位。三是把好“执行关”,指导各地开展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效果评估,对已办结案件开展“回头看”,督促已办结案件修复或者赔偿履行到位,走好案例实践“最后一公里”。
二、加强重大案件指导调度。对青海省木里矿区非法采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系列案、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某企业污染腾格里沙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等具有标杆性意义的重大案件,生态环境部综合运用现场指导、座谈交流等方式进行调度推动,层层压实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指导案件顺利办结。
三、推进专门立法和配套制度完善。良法善治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常态长效运行的根本保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成果先后纳入民法典和生态环境法典,标志着这项制度实现了从政策探索到法律规范的制度跃升。目前已有29个省份出台70余项包含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内容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初步形成上下贯通、层级配套的制度体系,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诉讼、修复实施全链条工作提供清晰法律依据,切实推动改革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下一步,生态环境部将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生态环境法典和民法典相关规定,锚定美丽中国建设目标,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有关国家机关,健全协同联动工作机制、强化司法与行政衔接配合,统筹系统推进“十五五”时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走深走实、提质增效。坚持源头管控、闭环施治,不断拓宽案件线索来源;同步完善赔偿修复配套制度,推广多元履约、替代修复模式,实现损害赔偿、生态修复全流程闭环管理;坚持数字赋能、基层提能,补齐新型损害案件技术标准短板,加快建设生态环境损害智能评估(e评估)系统,依靠数字化手段统一评估尺度、提升办案现代化水平;坚持督考并举、压实责任,健全重大案件督办机制,将赔偿工作纳入专项考核并完善正向激励举措,层层压实各方履职责任;坚持立法护航、普法宣教,持续深化专项立法研究、鼓励地方立法创新,面向社会开展全覆盖普法宣传,以完备法治体系保障制度常态长效运行,奋力谱写美丽中国建设新篇章。
问:最高人民法院在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工作中采取了哪些有力举措,下一步有什么工作安排?
答: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工作,及时总结审判实践经验,强化司法规则体系建设,推动中央改革部署落实落细,切实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提供有力司法服务保障。
一是坚持依法履职,以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各级法院依法公正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全面追究违法主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2015年以来,全国法院审理一批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法治进程案件,涵盖大气、水、土壤、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矿山环境、生物多样性等多个领域,有效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环境权益。
二是突出规则引领,织密生态环境司法保护规则网。贯彻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要求,发布《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以及生态环境侵权、环境公益诉讼等相关司法解释20多件,发布包括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诉讼等在内的55批相关典型案例,不断丰富完善生态环境裁判规则体系。积极配合生态环境部等部门联合会签《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关于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形成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合力。
三是完善专业化审判机制,推进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各级法院坚持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进一步规范补植复绿、增殖放流等替代性修复履行方式,为不同类型自然环境、生态系统提供全方位修复选项。福建法院创新推出“增量、减量、变量”生态环境司法修复机制,广东、宁夏、浙江等地法院联合生态环境部门等会签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移送政府部门监管办法,规范生态环境修复移送实施工作。不断丰富专门性技术事实查明方法,充分发挥专家辅助人、生态环境技术专家在调查取证、损害评估、修复方案确定等方面的作用。四川、重庆、甘肃等地法院同生态环境部门联合印发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库管理办法,打破“专家库壁垒”,构建共建共治共享新格局。
下一步,人民法院将贯彻实施生态环境法典,准确把握法典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新规定新要求,深入研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责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与诉讼衔接等问题,加快推进司法解释修订完善,推动法律适用统一。持续加强与生态环境等行政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协同配合,围绕统一执法司法尺度、案件线索移送、环境修复执行、损害责任追究、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宣传等,实现生态环境保护的系统治理与协同发力。
问:生态环境法典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生态环境检察工作、强化检察监督,并对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加强有关机关协同配合作出专门规定。近年来,检察机关在生态环境公益保护领域开展了哪些工作?在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方面有哪些实践做法?下一步将如何贯彻落实法典相关规定?
答: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是检察公益诉讼最早开展、实践较为成熟的领域,在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发展中发挥着基础性、牵引性作用。2017年7月至2026年7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61.5万件,其中行政公益诉讼52.7万件、民事公益诉讼8.8万件,占同期检察公益诉讼办案总数的46.67%;共提起公益诉讼4万余件,占同期全部领域公益诉讼起诉案件总数的58.4%。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紧紧围绕美丽中国建设总体部署,依法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责。
一是主动融入发展大局。围绕长江经济带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国家区域重大战略,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会同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多次召开专题研讨会,发布“十四五”时期检察机关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白皮书和多批次典型案例,部署开展长江经济带水污染防治检察公益诉讼、黄河保护公益诉讼检察基层行、黄河流域水生态保护等专项监督活动,取得务实成效。积极参与全球环境治理,联合巴西、越南、蒙古国等国检察机关,围绕流域治理、跨境生态环境保护等议题举办研讨会,深化全球环境治理领域检察交流合作,为推进全球生态环境治理贡献检察智慧和力量。二是持续加大办案力度。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直接立案办理长江流域船舶污染治理、珠江流域水环境治理等公益诉讼专案,推动重点流域水环境治理取得积极成效。部署深入开展检察公益诉讼服务绿色低碳发展、检察公益诉讼服务保障国家公园建设等专项监督活动,协同推进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加强重大复杂案件挂牌督办和办案指导,推动解决一批流域性、区域性、行业性生态环境突出问题。三是着力加强履职保障。最高人民检察院不断完善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公益诉讼线索交办督办机制,对相关案件线索办理的重点、方向和程序作出规定,召开工作推进会,统筹推进各地办案工作。制定完善黄河流域检察公益诉讼协同平台案件线索管理规则,积极推进公益诉讼检察指挥中心建设,促进现代科技与公益诉讼检察办案深度融合,不断提升办案质效。加强对生态环境法典贯彻实施中相关重点问题的研究,完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办案规范体系,印发环境污染类公益诉讼立案环节审查指引和土壤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等公益诉讼办案指引。加强专题调研、典型案例培育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规范履职、专业履职水平。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共同服务于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受损生态环境修复,但在实施主体和程序功能上各有侧重。2024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与生态环境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的意见》,对案件线索通报、程序衔接和工作配合等事项作出规定。2025年全国生态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与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典型案例,总结推广各地实践经验。实践中,检察机关立足法律监督职能,依法加强同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的协作,推动两项制度有效衔接。
一是及时通报案件信息,推动索赔程序有序启动。检察机关受理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后,发现符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条件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在公告时通报同级生态环境部门。在呼和浩特某公司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中,检察机关在公告期间通报案件情况,生态环境部门随后启动索赔程序。经磋商,赔偿义务人承担赔偿责任133.06万元,相关修复工作通过验收。二是依法支持磋商和诉讼,促进赔偿责任落实。生态环境部门依法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或者诉讼并商请支持的,检察机关可以应邀参加磋商,协助调查取证、提供法律咨询,或者依法支持起诉。在四川资阳危险化学品泄漏污染案中,检察机关参加诉前磋商、协助调查取证,为准确认定责任主体及责任承担方式提供支持。生态环境部门提起诉讼后,检察机关依法支持起诉并出席庭审。法院判令有关责任主体赔礼道歉并赔偿生态环境损失444.26万元,生效判决已执行到位。受污染土壤、地下水已按修复方案进行初步修复,附近群众饮水问题得到解决。三是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发挥检察公益诉讼补位作用。对法定索赔主体不进行磋商,或者磋商未达成一致且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可以依照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海南三亚某公司非法侵占自然保护区案中,三亚市林业局与该公司两次磋商未果且未提起诉讼,将案件线索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立案、履行公告程序后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该公司承担林木资源损失、生态修复费用、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和鉴定评估费用等共计3246.92万元。法院判决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案涉323.1亩受损林地已完成生态修复。
《美丽中国建设“十五五”规划》明确提出,“十五五”时期是美丽中国建设承前启后、扩面提质,实现生态环境根本好转的关键阶段。生态环境法典明确要求人民检察院加强生态环境检察工作、强化检察监督,并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及其衔接作出规定,为检察机关依法履职提供了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检察公益诉讼法草案已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相关立法工作正在稳步推进。下一步,检察机关将全面贯彻实施生态环境法典,积极配合推进检察公益诉讼立法。持续聚焦污染防治、绿色低碳发展、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和国家生态安全等重点任务,加大重大复杂案件办理力度,提升办案质效。完善案件受理、调查取证、诉讼请求、裁判执行监督等办案规范,准确把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的启动条件、程序衔接和职责边界。深化与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利、林业和草原等有关部门的协作,健全线索移送、信息共享、调查协助、磋商支持和诉讼衔接机制,推动两项制度规范衔接、协同增效,以高质效检察履职服务美丽中国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