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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有关负责人就《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视频监控系统建设与联网技术要求》答记者问

2026-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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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国家生态环境标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视频监控系统建设与联网技术要求》(HJ 1480-2026)(以下简称《技术要求》)。生态环境部监测司有关负责人就《技术要求》的出台背景、主要内容及实施安排等,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技术要求》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生态环境监测条例》明确规定,排污单位应当在主要监测点位安装视频监控设施。长期以来,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在采样探头、监测站房、运维活动等过程监管缺乏有效的监控手段,个别单位存在干扰采样、伪造运维记录、篡改仪器参数等行为,影响了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同时,全国层面尚未建立统一的视频监控建设联网标准,各地设备型号不一、数据格式各异,客观上造成设备接入困难、数据共享不畅、防干扰能力不足、关键位置和时段覆盖不到位等问题,非现场监管缺乏有效的技术支撑。
  此次《技术要求》的出台,填补了自行监测视频监控领域的标准空白,构建起“数据+视频”双重监管模式,实现了自行监测全流程可追溯、可核验。这不仅有利于有效震慑数据造假行为、提升非现场监管的精准度,也有利于倒逼排污单位压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规范自行监测全过程管理。
  问:《技术要求》主要规定了哪些建设方面的技术要求?
  答:为统一视频监控系统建设标准,充分发挥视频监控对弄虚作假行为的防范约束作用,《技术要求》重点明确了四方面内容。
  一是覆盖关键点位。视频画面应覆盖采样点位、监测站房等关键位置和区域,确保监测活动过程和设备运行情况清晰可见、全程留痕。
  二是要求具备防篡改功能。视频监控设备不得具备删除、修改视音频和日志记录的功能,人员活动录像和日志应至少保存1年,从源头上防范数据被随意篡改。
  三是实现智能预警。对视频丢失、遮挡镜头、视频断网、异常闯入等情形,应具备智能识别、自动报警、完整记录的功能,确保异常情况第一时间被发现和处置。
  四是确保传输安全。参照《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GB/T 28181-2022)等标准建立统一编码规则,采取边界安全交互等防护措施,防范非法入侵和网络攻击,保障视频数据传输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问:《技术要求》对视频监控的日常运行管理还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对视频监控的日常运行管理,《技术要求》主要强调了三个方面。
  一是要禁止人为干扰。不得擅自调整摄像机的安装位置、方向、高度和角度,不得遮挡摄像机镜头或干扰设备运行和数据传输;不得对视频监控设备上存储的数据进行增加、删除、修改。
  二是要定期检查保养。镜头出现污垢、遮挡的,应及时清理,保证视频图像清晰记录;发现监控角度发生偏移、摄像机固定装置出现松动的,应及时纠正、加固,保证视频监控设备正常工作。
  三是要保持全程监控。停运、拆除、移动或改变视频监控设备等导致联网中断的,应在业务系统记录断网时段和断网原因等信息;设备故障和停运期间,确需开展监测设备校准、维护等运维活动的,应采取临时视频录制的方式,对监测活动过程进行全程记录。
  问:下一步如何推动《技术要求》落地实施?
  答: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将从以下三个方面统筹推进视频监控系统的建设、联网和应用工作。
  一是推进规范建设联网。《技术要求》实施后,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指导排污单位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对主要监测点位开展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和联网。新建主要监测点位应同步配套建设符合标准的视频监控设施;既有点位可充分利旧,按计划有序升级适配,确保应联尽联。
  二是统筹汇聚共享。省、市两级生态环境部门根据实际需求,汇聚本行政区域内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视频监控数据,并逐级向上共享,切实服务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需要。
  三是强化日常管理。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督促排污单位落实主体责任,保障主要监测点位视频监控设备稳定运行、实时联网,在线率和录像完整率符合管理要求,推动形成自行监测活动全程可溯的视频监控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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