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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水生态环境司有关负责人就《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2005)修改单答记者问

2026-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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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生态环境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2005)修改单(以下简称《医疗标准》修改单)。生态环境部水生态环境司有关负责人就《医疗标准》修改单的制定背景、主要考虑、重点内容等,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医疗标准》修改单制定背景是什么?
  答:医疗机构是保障和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重要服务机构,也是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要防护堡垒。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目前执行的是《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2005),在提高医疗机构水污染防治水平、应对疫情防控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其在适用范围全面性、支撑新污染物治理、推进小型医院污水消毒管理和个别要求明确性或适用性等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为完善《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2005),加强医疗机构环境风险防控,制定《医疗标准》修改单。
  问:制定《医疗标准》修改单的主要考虑有哪些?
  答:一是补齐管控对象,落实“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污水环境管控要求,明确重大疫情防控中相关单位排放管控要求,提升应急储备水平。二是加强全面管控,增加综合毒性指标,加强医疗机构污水中新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管控。三是支撑标准实施,针对原标准中不清晰或不符合当前管理需求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小型医院等排放要求、调整污泥管控要求、明晰不同部门监管职责,有利于标准落地实施。
  问:《医疗标准》修改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医疗标准》修改单聚焦现行标准存在的问题和当前管理的需求,主要修改内容如下:一是扩大适用范围。明确标准适用于重大疫情防控期间具有隔离功能或应急医疗服务功能的“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并规定其排放控制要求,切实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二是完善小型医院界定与消毒要求。针对原标准范围界定不清、执行要求不明确的问题,按床位数确定小型医院的范围,并规定了20张床位以下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所有医疗机构污水经消毒处理后应达到的要求。三是明确传染病区污水的预消毒处理要求。规定传染病区污水在进入污水处理系统前应分流并进行预消毒处理,满足相应粪大肠菌群数和氯消毒控制要求。四是加强环境风险防控和水生态保护。鉴于医疗机构污水中可能存在抗生素等新污染物的情况,为防控风险,针对直接排放的医疗机构增加了斑马鱼卵急性毒性作为综合毒性控制项目。五是完善医疗机构污泥管理规定。不再将废水处理污泥定性为危险废物,明确污泥应进行消毒处理,满足相应要求后方可进行转移和处理处置。六是其他管理规定。完善标准实施相关内容,厘清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管职责。增加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相衔接的内容。
  问:《医疗标准》修改单实施的效益如何?
  答:《医疗标准》修改单增加了重大疫情防控期间具有隔离功能或应急医疗服务功能的“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的污染物排放管控要求,将切实有效防范疫情防控中病原微生物传播风险,强化公众健康保护。同时,完善了预消毒要求、对小型医疗机构进一步作出明确界定和提出排放管控要求、增设了综合毒性指标要求、优化完善了污泥的管理要求,为医疗机构排放管控提供法律依据,有效指导医疗机构污染防治和风险防控,支撑环境执法监管,推动水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问:如何保障《医疗标准》修改单落地实施?
  答:一是做好标准宣贯工作。通过多种方式做好标准解读,积极回应舆论关注热点。面向地方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医疗机构开展培训,及时解决标准修改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二是严格执法监督。各地方有关部门依照标准修改单规定,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加强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管控。三是加强技术帮扶。指导地方协助相关医疗机构有序开展升级改造,提升污染防治水平和治理效能,实现达标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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