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标准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整治是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的法定义务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建立土壤、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整治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
2021年,我部印发了《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指南(试行)》(以下简称试行指南),指导重点监管单位开展隐患排查工作。“十四五”期间,累计推动1.7万余家重点监管单位开展隐患排查及一轮“回头看”,整治了一批隐患点。实践中发现了一些典型问题和需求,有必要优化试行指南相关内容,提高可操作性,同时最大限度减轻企业负担。主要体现为:一是需进一步突出工作重点。对地上设施的排查,安全生产管理等工作均会关注且排查频次更高、成效更好;同时企业对埋地或接地储罐、池体、管道等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高风险的隐蔽性设施,重视程度不够、排查成效不佳。二是需强化对隐蔽性设施排查的指导。目前以目视检查、资料检查为主,难以发现隐患。三是需进一步明确隐患判定和整治标准。目前自由裁量空间大,部分企业排查不准确、敷衍整治。
与此同时,“十四五”以来,隐患排查整治的技术体系初步成型、监管机制逐步健全,各地方、各企业在实践中探索形成了一批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也为标准制订奠定了坚实基础。
问:标准制订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一是继承与发展相结合。在继承方面,标准充分借鉴吸收了试行指南的主体内容,包括总体工作流程、各环节关键技术要点等,保持了技术体系的连续性。在发展方面,聚焦“十四五”实践中发现的典型问题和需求,在试行指南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和细化了技术要求,提高可操作性。
二是减负与倒逼并重。聚焦可能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真隐患、真问题,优化排查对象、简化成果材料等,在保证工作成效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减轻企业负担。同时,突出隐患排查整治制度执行力,明确建立制度重在实施排查整治,并配套细化了质控要点,为监管提供依据,倒逼企业履责。
总体而言,标准力求在提升工作质量与减轻企业负担之间找到平衡,既保证土壤地下水环境安全,又服务企业高质量发展。
问:标准同试行指南相比,重点在哪些方面进行了修改完善?
答:标准结合实践经验和问题,重点在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了修改完善。
一是排查范围进一步聚焦。突出工作重点和薄弱点,排查范围精准聚焦风险较大的隐蔽性设施、重点场所防渗阻隔设施,同时强化同安全生产管理等的区分,减小企业对地上设施重复排查的负担。经初步测算,企业重点场所和重点设施设备数量可平均减少约30%。
二是细化了现场排查方法。提出资料检查、目视检查、渗漏检测、土壤地下水监测四类现场排查方法,尤其是针对隐蔽性设施强化了渗漏检测应用要求,筛选了一批技术较成熟、经济成本相对可接受的渗漏检测参考方法,并明确了应用场景。
三是明确了隐患情形和隐患整治标准。针对14类重点场所、11类重点设施设备,提出138种具体隐患情形,供企业“照单排查”。对应隐患情形分别提出相应的整治要点,供企业“照单选择”,特别针对工程类整治措施,总结形成了典型模式与技术要点供企业参考。
问:下一步如何推动标准的落地实施?
答:标准的出台为重点监管单位开展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整治提供了统一、清晰的技术指引。我们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加强宣传解读。分层分类面向企业、第三方机构、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等开展解读,把标准的核心要求、技术要点讲清讲透,让大家明确排查内容、掌握排查方法、吃透整治要求。制作通俗易懂的图文释义、案例解析等,通过多形式宣传解读,推动标准落地见效。
二是强化工作衔接。一方面要推动隐患排查整治与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环境执法等工作协调联动,把标准要求嵌入排污许可证核发、年度执行报告核查、现场执法检查等关键环节。另一方面推进自行监测、周边监测数据与隐患排查整治结果的相互印证、联动分析,通过多环节协同发力,进一步提升排查整治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三是做好跟踪指导。密切关注标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畅通建言渠道,建立问题反馈和响应机制,及时研究解决,确保标准各项要求落地见效。同时鼓励各地方、各企业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实践先进排查技术和隐患整治模式,我部将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