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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等四部门相关司局负责人就第四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十大典型案例答记者问

2025-12-26

2025-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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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发布本批案例的背景和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2015年中办、国办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标志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正式启动。时至今日,这项制度已经走过十年历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以“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刚性约束践行“两山”理念,通过倒逼污染者承担修复责任、推动受损生态系统恢复功能,搭建起绿水青山与金山银山相互转化的制度桥梁,让保护生态环境成为可持续发展的内生动力。经过十年努力,我国已形成较为完善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同时也积累了丰硕的成果。截至2025年12月,各地有关部门共计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约6.6万件,推动一大批受损生态环境得到修复。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要求“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建设美丽中国”。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要求“统筹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对污染海洋环境、破坏海洋生态,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上述要求,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是首次由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和农业农村部联合征集、联合发布,覆盖生态环境、城乡建设、水资源保护、农业农村污染治理等多个重点领域,并首次将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纳入,既体现了各部门立足职能的专业深耕,也凸显了统筹多部门跨领域协同攻坚的合力优势。
  本批典型案例和参考案例的发布还基于以下考虑:一是提供实践范本,提炼各地办案中的创新举措与成熟经验,为后续制度完善、实践深化提供精准支撑,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提质增效。二是明晰协作逻辑,全面展现多部门在案件办理各环节中的协同合力,为地方搭建跨部门联动机制提供可借鉴的实践样本。三是强化警示引导,通过提高违法成本遏制相关违法行为,让社会公众直观了解制度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困局的实践成效。
  问:本批案例有什么特点?
  答:生态环境部此前发布了三批十大典型案例,主要是针对生态环境部门单独办理和联合其他部门办理的案件。本次第四批十大典型案例系多部门联合征集,办案单位拓宽到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和农业农村(渔业渔政)等部门,涉及青藏高原、长江流域和国家森林公园、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重要区域,以及打击非法倾倒危废、非法填埋和倾倒建筑垃圾等重点工作,覆盖了地表水、土壤与地下水、草原等环境要素,较好的反映近几年来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和农业农村(渔业渔政)部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成果。
  一是覆盖场景多元广泛,兼顾重大关切与民生小案。本批案例既有重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标志性案件,也有村居异味等群众身边的民生案件。青海省木里矿区非法采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系列案,对生态环境破坏程度大、影响范围广、赔偿义务人多,是目前全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额最高的案件,涉及赔偿金额约50.56亿元(其中通过磋商确定的赔偿金额约24.75亿元)。本案采用“部分回填+部分湖泊”方案开展生态恢复,形成新的高原湖泊景观以及相应的生态服务功能,因地制宜修复受损环境。北京市大兴区某养殖企业违法排放废水污染林地面积达4.7万平方米,直接影响周边村民生活。大兴市生态环境局联动开展行政处罚、移送拘留与损害赔偿,区检察机关以发出《支持启动生态损害赔偿函》的方式主动介入,充分利用检察机关的法律专业优势,为磋商提供支持与保障。
  二是协同机制健全高效,凝聚跨域跨部门治理合力。各地在案件办理中普遍构建跨部门、跨区域协同机制,形成生态环境保护合力。在跨部门协同方面,益阳市水利局、生态环境局在益阳市人民检察院的支持下,联合益阳市农业农村局、林草局等部门,联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有序指导企业投入3863.58万元用以开展岸坡修复、岸线修复、洲滩修复、水生生物修复、监管监测等工程。福建省泉州市某采石场非法采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中,当地领导高度重视并批示部署,属地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司法机关多部门通力协作,高效推进案件办理与生态修复。在跨区域协同方面,重庆市某制药有限公司等10家企业非法处置废有机溶剂环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涉及重庆沙坪坝等4个区县,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联合重庆市检察院一分院、重庆市公安局,整合各区县相关部门力量,锁定“产废单位—中间商—加工作坊”非法链条,实现跨区域污染问题协同解决。
  三是修复导向鲜明突出,聚焦实效实现生态功能复位。案件办理始终坚持以切实修复行动推动受损生态环境逐步恢复原有功能。贵州省黔南州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两家企业违法建设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通过拆除水坝、修建过鱼通道及持续增殖放流,有效恢复了斑鳠等特有鱼类的野外生态种群数量,真正实现修复的目标。内蒙古赤峰市某矿业公司违规占用国家森林公园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因地制宜开展异地修复,实现矿山开采过程导致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期间损失的同等恢复,既有效提高区域内水源涵养和水土保持功能,又对沙地治理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在各地推选的其他案例中,也有很多创新探索形成的可复制可推广经验,从提供更多借鉴参考、典型示范,更好服务有关部门办案需求出发,我们还一并发布了一批参考案例。参考案例分为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涉及长江黄河、增强企业履责能力推进绿色发展等四大类,共39件,覆盖多领域生态环境问题与国家战略重点,与十大典型案例共同形成示范效应。
  问:改革取得了哪些制度性成果,当前还存在哪些挑战?
  答:在中央和地方的共同努力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一是制度体系建设纵深推进。在立法方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已被纳入1部基本法律、8部单行法和1部党内法规;28个省份在40多部地方性法规中纳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在配套制度建设方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财政部、司法部等单位分别或者联合印发了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审理、公益诉讼、赔偿资金管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等方面的指导性文件。各地印发了线索筛查、调查、磋商等方面的800多件配套文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突出问题持续纳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中央对省级党委政府的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以刚性考核倒逼责任落实、推动制度落地见效。2024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生态环境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的意见》;2025年1月,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等12家单位联合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进一步加强顶层设计。
  二是技术标准体系不断完善。我国已初步构建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标准体系,生态环境部联合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总纲等9项国家标准,研究制定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等4项技术文件,金属同位素技术、有毒物质综合毒性鉴定两项标准制定工作也在积极推进。各地也结合实际情况研究编制相关技术规范。例如,浙江丽水发布《生态产品总值核算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应用的指导意见(试行)》,评估受损期间生态系统的生态产品价值,为生态环境损害索赔提供参考依据;贵州出台《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修复技术指南(试行)》,规范替代修复技术选取和替代修复规模测算。
  三是案例实践质效显著提升。2018—2025年,全国共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约6.6万件,其中,2025年新增案件1.19万件。2018—2025年案件平均增长率为71%。截至2025年12月,全国共结案约6.3万件,结案率95%。
  地方实践和制度建设还存在以下问题和困难:一是各地案件推进不平衡的问题仍然突出;二是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标准体系尚不完善,鉴定评估机构能力参差不齐,专家开展简易评估的规范性需要进一步提升;三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专门性立法缺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分散在不同法律中,体系性不足,诸如鉴定评估、调查、启动和终止索赔、案件监督等内容亟需通过立法予以确立。
  问:我们注意到“江苏省南通市周某某非法填埋建筑垃圾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入选十大典型案例,请介绍一下建筑垃圾整治有关情况。
  答:近年来,住房城乡建设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刻认识做好城市建筑垃圾治理的重要意义,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全国城市建筑垃圾规范管理,严厉打击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各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提升建筑垃圾治理水平,有效防止环境污染。
  一是组织开展专项整治。2024年10月,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印发《全国城市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组织各地开展全国城市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工作。连续两年开展为期三个月的集中整治行动,指导各地推动建立健全联动机制,加快补齐短板弱项,严厉打击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管理。2025年6月,联合生态环境部等部门印发《全国非法倾倒处置固体废物专项整治行动方案(2025-2027年)》,组织各地持续加大打击非法倾倒处置建筑垃圾违法行为力度。
  二是完善长效机制。2025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治理的意见》,明确城市建筑垃圾治理的总体要求和目标,提出加强源头管理、强化运输监管、规范处置、推进资源化利用等全过程治理任务。要求各地建立省级统筹、城市负总责的工作责任制,完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部门间协调机制,明确责任分工,细化目标任务,推动工作落实。
  三是推动法制建设。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推动《生态环境法典》编纂,新增联单管理,将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积极推进《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修订,进一步完善城市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制度夯实建筑垃圾治理法制基础。
  下一步,住房城乡建设部将持续指导各地建制度、堵漏洞、强监管、严处理,建立健全建筑垃圾治理体系,加快补齐短板弱项,提升治理效能,完善监督管理和执法联动机制,促进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切实保护生态环境,推进美丽中国建设。
  问:我国河流湖泊众多。本次涉及南洞庭湖的“湖南省益阳市某砂石公司违规采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入选十大典型案例,对加强河湖管理保护有什么样的启示?
  答:近年来,水利部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的重要论述精神,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指导地方用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加强河湖保护治理与水利高质量发展筑牢制度保障。此次发布的水利领域案例共7件,有6件为参考案例,“湖南省益阳市某砂石公司违规采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入选十大典型案例。南洞庭湖作为“长江之肾”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巴南湖砂石采区违规采砂案的治理实践,既是地方践行河湖生态治理的具体行动,更是水利行业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守护好一江碧水”殷殷嘱托的生动缩影,为河湖保护治理提供了重要启示。
  其一,强化跨部门协同联动,破解治理壁垒。案件创新应用“河长+警长+检察长”协同机制,通过河湖长统筹协调,推动水利、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草等多部门攥指成拳,联合开展损害调查、磋商整改等工作,彻底改变了传统河湖治理“各自为战”的困境。通过深挖问题背后责任、严肃追责问责,压实各级治理责任,为跨区域、跨部门联动保护河湖生态提供了可复制的实践范式。
  其二,坚持损害量化与系统修复,实现标本兼治。针对违规采砂造成的岸带生境破坏等问题,案件不仅对生态环境损害进行精准量化、细化核算,更创新推行多元化赔偿与多维度修复并举——通过岸坡整治、岸线和洲滩修复等具体举措,让受损河湖岸带生境、河床结构与水源涵养等功能逐步恢复,生态多样性显著回升。这一实践证明,河湖保护需摒弃“重处罚、轻修复”的倾向,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治理,才能实现水生态系统的系统性恢复。
  其三,健全长效监管机制,筑牢制度防线。案件推动地方完善河道砂石采运管理等6项相关制度,结合网格化巡护、无人机监控等立体监管手段,构建起“日常监督+专项整治+制度约束”的全链条管理体系。这启示各地湖泊保护需立足长效,将临时性整治转化为常态化监管,通过完善制度规范、强化科技赋能、压实管护责任,从源头遏制乱占、乱采、乱堆、乱建等破坏行为,守住河湖生态安全底线。
  河湖保护治理长期面临“破坏易、修复难”“违法成本远低于修复成本”的局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通过明确“谁损害、谁赔偿”,将河湖生态破坏的经济成本量化,要求违法者承担修复费用甚至惩罚性赔偿,从源头遏制非法采砂、侵占水域岸线等违法违规行为,为河湖保护治理提供法律威慑力。下一步,水利部将进一步梳理水利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典型案例,总结推广成熟经验,强化制度衔接与顶层设计,充分发挥河湖长制作用,推动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保护治理机制,维护河湖健康生命,实现河湖功能永续利用。
  问:我们注意到渔业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例共7件,其中6件入选参考案例,“贵州省黔南州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两家企业违法建设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入选十大典型案例,请介绍一下这个案例的基本情况和重要意义。
  答:水产种质资源是水产养殖种源保障的重要物质基础,是实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重要载体。划设和管理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就是在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的水产种质资源的主要生长繁育区域,依法进行特殊保护。目前共划定公布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535个和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61个,基本实现水产种质资源栖息生境应保尽保。加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深入实施种业振兴,促进渔业高质量发展。
  该案中,两个赔偿义务人“未评先建”,共同造成了罗甸县蒙江坝王河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生态破坏,渔业渔政部门牵头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委托专业机构开展损害评估,科学量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数额,并通过磋商确认两个赔偿义务人赔偿责任。该案是涉及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生态环境损害的一件大案,对推进渔业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涉及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生态破坏问题还屡有发生。该案警示涉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建设项目单位,必须履行专题影响评价论证义务,依法依规落实生态保护补偿措施。下一步,渔业渔政部门将借鉴该案,对涉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生态破坏问题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要求相关主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科学采取生态修复措施,统筹生态保护与产业发展,实现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双赢。
  问:生态环境部下一步将采取哪些有力举措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
  答:下一步将按照二十届四中全会有关“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建设美丽中国”的总体部署,和二十届三中全会有关“统筹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要求,会同有关单位进一步深化改革,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更加规范、更具实效,让“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理念深入人心,助推美丽中国建设。具体举措包括:
  一是以生态环境法典编纂为契机,继续推进将实践成熟的制度成果上升为法律规范。
  二是建立健全统一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标准体系,加快制定出台实践急需的标准规范,研究开发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智能辅助决策系统。
  三是加强对地方实践的业务指导,统筹做好中央和地方、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的协同分工,健全与行政执法、公益诉讼的衔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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