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责任落实破解生态环境保护难题
生态环境部党组书记 孙金龙
生态环境保护能否落到实处,关键在领导干部。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那些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必须追究其责任,而且应该终身追究。这一重要论述深刻阐明开展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求我们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牵住责任制这个“牛鼻子”,切实以责任追究推动领导干部履职尽责,确保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各项决策部署落地见效。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围绕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出台一系列改革举措和相关制度,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进一步压紧压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规定(试行)》,明确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生态环境部门和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负责人责任。出台《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明确管发展的、管生产的、管行业的部门必须管环保。建立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河湖长制、林长制、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制度。创造性实施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成为压实地方党委和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硬招实招。但从督察执法发现、社会媒体曝光的生态环境问题看,一些领导干部仍然存在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不到位、打折扣的现象,造成严重后果和社会不良影响。
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的生态环境质量负总责。当前,一些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履行生态文明建设政治责任不扎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不力,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研究不够、统筹不够、督办不够,甚至仍在走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一时经济增长的老路。比如,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发现,有的地方“环湖开发”、“贴线开发”现象突出,部分区域被房地产开发项目蚕食,部分项目直接侵占保护区,时任地方党政主要领导责任意识不强,在生态环境保护上标准不高、要求不严,只算眼前账、不算长远账,造成严重生态破坏。还有的地方党政主要领导落实长江保护法不到位,对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管控要求认识不清、重视不够,违法违规批准建设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不到位,就可能导致生态环境保护压力传导层层递减、逐级弱化,进而造成生态保护底线失守、绿色发展根基动摇、民生福祉受损。
地方党委和政府有关领导成员履行“一岗双责”,对分管行业或领域的生态环境问题负领导责任。当前,有的领导干部督促指导分管部门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不到位,对分管部门、行业或者领域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政策、规划的行为监管失察、制止不及时,分管行业或领域的环境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修复等工作离党中央要求还有差距。比如,有的地方领导干部对水环境治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部分河段河长制形同虚设,城市水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城市建成区内水体黑臭问题严重。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发现,有的地方无序采砂问题突出,部分采砂企业未办理征占用手续,违规占用草原、林地,当地分管领导未及时指导相关部门按规章制度要求开展整治工作,致使违法违规行为长期存在。分管领导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不到位,生态环境保护责任链条就会断档脱节,相关部门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就可能压力不够、动力不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就容易出现空白,从而削弱生态环境保护整体成效。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坚持全方位布局、系统化构建、多层次推进,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牢牢牵住责任制这个“牛鼻子”,强化各级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图为近年来制定实施的部分生态环境领域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 孙彤/制图
地方政府有关部门领导干部承担本行业或本领域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是构建齐抓共管生态环境保护大格局的重要一环。但在实际工作中,有的部门领导干部在制定相关制度规定、工作举措时,未充分考虑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划等要求,违规批准开发利用规划和项目,未按照规定对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生态环境执法存在不作为、乱作为、不规范等问题,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比如,在党中央明令要求各地严控高耗能、高排放(以下简称“两高”)项目上马的情况下,有的地方部门领导干部依然组织申报“两高”项目,对“两高”项目未批先建问题整改工作督办不及时、效果不佳。有的地方部门领导干部消极应付生态环境保护政策规定,对林地保护修复重视不够,日常监管等关键环节履职不到位,违法占用林地、破坏森林资源问题突出。还有的地方湿地破坏问题严重,群众对此反映强烈,有关部门领导干部却没有给予重视,未认真组织排查整治。地方政府有关部门领导干部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不到位,就容易导致行业监管出现盲区,审批、执法宽松软,污染风险持续累积,同类生态环境问题反复发生,群众环境诉求难以得到及时回应和解决。
中央企业肩负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政治责任和服务国家重大战略的时代使命,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理应起到示范带头作用。但从督察发现的问题看,有的中央企业领导干部对生态环境保护失职失责失察,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不坚决不彻底,推动绿色转型和高质量发展意识不强、动力不足,对企业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不重视,甚至带头造假、包庇纵容,造成严重生态环境问题。比如,有的企业尾矿库未按要求建设截洪沟,尾砂随意堆放,烟气无组织排放严重、散逸明显,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曾多次约谈或发函督促整改,但企业领导干部不重视、不履责,敷衍应对整改。有的企业负责人生态安全意识树得不牢,违规取水且未采取补救措施予以治理,对生态破坏负有直接责任。有的企业负责人未按要求推进煤矿环保设施建设,导致煤矿退水水质超标排放,造成河段水体变黑。有的企业更新淘汰老旧机电设备不力,造成工艺落后、能耗偏高、排放超标等问题,制约了企业绿色低碳转型。中央企业领导干部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不到位,就可能导致企业绿色发展导向出现偏差;生态环境保护投入不足、污染治理滞后,生态环境风险隐患长期得不到化解,不仅阻碍企业可持续发展,甚至会对国家生态安全构成潜在威胁。
这些问题的产生,一方面是由于一些地方、部门和企业领导干部思想认识不到位,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不深入,绿色发展理念树得不牢固,政绩观存在偏差。其中,既有片面把经济增长当作硬任务、将生态环保视为软指标,在项目布局中突破生态保护红线的功利倾向,也有重表面景观、轻基础保障,忽视群众身边噪声、油烟、小微水体污染等民生环境问题的工作偏向;既存在热衷短期显绩、对周期较长的生态修复工作投入精力不足的短视思维,也有形式主义作祟、责任担当不够的问题,面对环境矛盾消极避责、推诿拖延,最终把小问题拖成大矛盾,局部问题演变为系统性风险。另一方面也与一些领导干部能力不匹配、制度不完善、考核不科学等因素有关。有的领导干部自身能力不过硬,不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工作,统筹协调力度不够,整合部门力量、调动各方资源不足,未能形成工作合力,导致一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难以落地。责任追究制度体系不够健全,与督察执法、监测评估、损害赔偿等制度衔接不够顺畅,“明责—履责—督责—追责”的责任链条尚未完全打通;有的地方和部门还存在责任摊派、问责泛化等现象,缺乏精准性和有效性。考核评价和追责问责也存在脱节倾向,考核中发现的生态环境损害问题线索未能及时移交追责,“考不言责”、“以考代责”现象仍然存在,追责问责的警示作用发挥不够。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有权必有责、有责必担当、失责必追究。2015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首次对追究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作出制度性安排,对推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人心、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地落实发挥了重要作用。2026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新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文明建设的全面领导贯穿始终,进一步拓宽适用对象,重点对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地方党委和政府有关领导成员、地方政府有关部门领导成员以及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地方党委有关部门领导成员4类责任主体的责任追究情形进行细化完善,并改进了责任追究方式和机制。2026年10月,党的二十届五中全会提出,健全各负其责、统一协调的责任体系,优化责任落实考评机制。这对于推进生态环境法治建设,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体系,增强各级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落实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推动“十五五”时期美丽中国建设取得新的重大进展,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体系更加严密健全,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得到全面压紧压实,美丽中国建设不断取得新成效。左上图为2026年6月9日拍摄的北京城区(新华社记者 王建华/摄);右上图为2026年8月1日在甘肃省张掖市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境内拍摄的祁连山景色(无人机照片,新华社发 郎文瑞/摄);左下图为2026年10月16日在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前旗拍摄的黄旗海自然保护区(无人机照片,新华社记者 连振/摄);右下图为2026年7月7日,游客在白洋淀荷花大观园游览(无人机照片,新华社记者 牟宇/摄)。
作为对生态和环境履行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职责的重要职能部门,生态环境部将持续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认真落实《办法》要求,立足部门职责用好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这个“硬抓手”,压紧压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中国提供坚强保障。
强化督察追责问责震慑作用。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的重大体制创新和重大改革举措。近年来,通过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查处了一批破坏生态环境的重大典型案件、解决了一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推动地方和企业对相关领导干部依规依纪依法进行追责问责。《办法》明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等工作中发现的重要生态环境损害问题以及领导干部失职失责情况,应当按照有关权限、程序和要求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由其依规依纪依法开展责任追究。要充分发挥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利剑作用,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线索移交机制,协同推进追责问责与督察整改工作。压紧压实被督察对象督察整改主体责任,对整改不力、敷衍整改、虚假整改的,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干部责任,推动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
精准科学依法开展追责问责。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工作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必须精准科学、依规依法,切实维护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的权威性、严肃性和规范性。要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问责必严,进一步厘清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权责边界,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党政领导干部追责问责,增强追责问责的刚性约束,做到权责一致、错责相当。同时,《办法》明确,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政绩观偏差、违背新发展理念和高质量发展要求等,造成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的,不论责任人是否已调离、转岗、提拔、离职或者退休,都必须严肃追究责任。要正确把握政策界限,结合历史成因、性质程度、应对处置、后果影响、挽回损失等情况,准确作出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决定,做到宽严相济、罚当其过,防止问责泛化、简单化。
建立科学合理考核问责体系。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体系,是推动落实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的重要抓手。要坚持问题导向,重点围绕党政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资金使用绩效情况以及群众满意程度等方面,扎实开展美丽中国建设成效考核。把地方党政领导干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情况作为生态环境保护考核评价的重要方面,实施最严格的考核问责。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科学认定、权责一致、终身追究,落实好领导干部任期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制,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加大考核结果应用和问题整改力度,推动考核评价与追责问责有效衔接,科学评价干部政绩,促进干部更好担当作为。
形成有效追责问责工作合力。《办法》明确,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政府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的沟通协作机制,对生态环境损害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并根据工作需要加强会商研判、综合作出责任追究决定或者提出责任追究建议。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审计机关等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调联动,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线索移送、调查处理、结果反馈等工作举措。健全生态环境损害事件发现机制,充分发挥生态环境监测、执法、督察、损害赔偿等制度的作用,进一步攥指成拳、形成合力,确保问题线索及时发现、及时查处。按照职责依法对生态环境损害问题进行调查,必要时对重大生态环境损害问题或者跨区域、跨流域、跨部门的生态环境损害复杂问题开展提级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其他处理决定,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开展责任追究,确保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