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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核与辐射)

2024-07-23

2024-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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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部对3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4年7月23日-2024年7月29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10-65646104、65646095(相关业务处电话)、65646067
  传  真:010-65646064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安门大街82号院,生态环境部核电安全监管司
  邮  编:100006

序号

文件名称(批复文件全文链接)

文号

发文时间

1

关于国和一号示范工程1、2号机组环境影响报告书(运行阶段)的批复

环审〔2024〕72号

2024年7月19日

2

关于福建宁德核电厂5、6号机组环境影响报告书(建造阶段)的批复

环审〔2024〕73号

2024年7月22日

3

关于山东石岛湾核电站扩建一期工程1、2号机组环境影响报告书(建造阶段)的批复

环审〔2024〕74号

2024年7月22日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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