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当前位置:首页 > 要闻动态 > 公示公告 > 公告区

生态环境部关于2023年11月3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核与辐射)

2023-11-09

2023-11-09
分享到:
[打印] 字号:[大] [中] [小]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年11月3日我部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3年11月9日-2023年11月15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10-65646067、65646108
  传  真:010-65646064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安门大街82号院,生态环境部核电安全监管司
  邮  编:100006

序号

文件名称(批复文件全文链接)

文号

发文时间

1

关于辽宁徐大堡核电厂1、2号机组环境影响报告书(建造阶段)的批复

环审〔2023〕119号

2023年11月3日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ICP备案编号: 京ICP备05009132号

网站标识码:bm17000009

京公网安备 11040102700072号

电脑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