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职责调整阶段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无损检验人员考核单位及聘用单位:
根据《中央编办关于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4〕8号)的有关精神,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以下简称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工作由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统一负责。为做好衔接,确保职责调整阶段各项工作平稳有序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无损检验人员聘用单位可继续按照《2014年第一批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核计划》参加考试。无损检验人员考核单位沿用原有考核管理信息化系统、考试大纲、考试题库、考试试件等组织考试。
二、已通过国家能源局考核,经国家核安全局审查符合相关要求的无损检验人员,由国家核安全局批准颁发资格证书。
三、经国家核安全局核准,由国家能源局颁发,尚在有效期内的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证书仍然有效,不再统一换发新证。
四、原承担国家能源局无损检验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核工业无损检测中心,仍具体负责审查各无损检验人员考核单位上报的考核结果,编制考试题库和培训教材,日常维护考试管理信息化系统,制发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证书等工作。环境保护部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负责对考试过程进行监督。
五、核工业无损检测中心应加强对无损检验人员报名资料的审查。无损检验人员的聘用单位,应是核安全许可证持有单位和核设备无损检验活动相关单位,以及国家核安全局已受理其许可证申请的单位。聘用单位应在国家核安全局备案取得单位代码。
六、国核电站运行服务技术公司、中核武汉核电运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广核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等5家承担无损检验人员考核工作的民用核安全设备活动许可证持证单位,应重视和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管理和保障,确保无损检验人员考核质量。
七、各无损检验人员聘用单位应加强对无损检验活动的管理,确保无损检验活动受控,保证核安全设备的质量和可靠性。
八、国家核安全局将修订完善《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HAF602),进一步明确资格条件和管理要求,建立健全严格规范的管理制度,全面加强无损检验人员考核单位的管理。
国家核安全局
2014年6月13日
抄送:环境保护部华北、东北、华东、华南、西南、西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广东核电集团有限公司,国家核电技术有限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核工业无损检测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