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协十四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05017号(工交邮电类764号)提案答复的函
环境资源界: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强绿色航运与生态保护协同发展,赋能海洋强国战略的提案”由我部与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交通运输部分别办理。经认真研究,就涉及我部职能部分答复如下:
我国是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坚定推动者和积极行动者,保护好海洋生态环境关乎美丽中国和海洋强国建设,提案中提出的“推动海洋生态环境监测体系构建、健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标准体系”等一系列具体建议,对我部持续做好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和推动作用。
一、加快构建海洋生态环境监测体系
海洋生态环境监测是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基础,我部逐步优化完善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形成以近岸海域为重点、全面覆盖我国管辖海域的监测点位布局,积极构建现代化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体系,不断提升我国海洋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和水平。“十四五”期间,海洋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形成了包括海洋环境质量监测、海洋生态监测、专项监测、海洋监督监测4大类15个监测项目1359个点位的总体网络布局,基本实现对我国管辖海域的全覆盖。目前,我部已完成“十五五”国家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点位的布局调整,全面覆盖283个海湾单元和重点海域,不断增强新兴热点领域监测能力,强化典型生态系统健康状况监测,实现了科学布局、提质增效,更加全面客观反映我国管辖海域海洋生态环境状况和变化趋势。在监测设备方面,温盐深剖面仪、多参数水质仪、连续流动分析仪、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等国产化仪器设备广泛应用到我部海洋生态环境监测业务工作。
正如你们提到的,海洋生态环境监测还存在手段单一、仪器国产化率低、监测能力不足等问题。下一步,我部将加快推进海洋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网络数智化改造,充分利用“人工+数智化”监测模式,开展海水水质船载走航自动监测、无人机海上智能采样和现场原位监测技术研究与试点,分区域建立无人自动实验室,逐步实现海水水质分析测试和海洋生物物种鉴定分析自动化,同步加大新型国产监测仪器的业务应用,不断提升我国海洋生态环境监测技术能力和水平。
二、不断健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标准体系
海洋环境保护法自1982年出台以来,历经两次修订三次修正,不断与时俱进适应新的形势要求。围绕海洋环境保护法,先后制定海洋倾废管理条例等7部行政法规、10余项部门规章和多个规范性文件,发布百余项技术标准规范,基本确立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体系。我部高度重视海洋生态环境标准体系建设,印发加快推动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方案,研究修订船舶及船用发动机排气烟度限值;印发海洋生态环境监测标准制修订三年行动计划,分批推进海洋生态环境监测标准制修订;认真落实国务院印发的《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加快建立新污染物治理标准体系,印发《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与管控技术标准体系框架(2024年版)》《优先评估化学物质筛选技术导则》《化学物质环境与健康危害评估技术导则(试行)》等技术文件,研究编制《海洋微塑料监测技术规范》等文件,逐步推动新污染物防治向海洋延伸。同时,我部在你们关心的区域性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标准方面开展了积极的研究探索,将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空间格局及分区管控、重要河口海湾的生态环境质量综合评价与管控政策等纳入“十五五”全国海洋生态保护规划专题研究,推动“十五五”区域性海洋生态环境污染防控和精细化治理。
新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于2024年1月1日正式施行,你们提出的推动海洋环境保护标准体系建设对新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相关配套制度和标准完善具有重要指导作用。下一步,我部将持续开展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标准体系建设,制修订船舶污染排放及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相关标准,持续开展新污染物治理制度建设,以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三、进一步加强海洋生态环境科研调查
探索海洋、认识海洋是开发海洋、治理海洋的基础前提,2018年,国家机构改革将海洋环境保护职责整合至生态环境部,自2020年起,我部统筹持续开展海洋生态环境科研调查,组织实施了第三次海洋污染基线调查等一系列海洋生态环境调查,并积极参与极地科学考察等工作。2023年启动实施的第三次海洋污染基线调查包括海洋环境污染物调查、入海污染源调查、海岸带环境压力及生态影响调查、海湾精细化调查等4个方面,目前外业调查工作已全面完成,获取了大量海洋生态环境基础数据,基本查明我国管辖海域特别是近岸海域各类环境介质的主要污染类型、水平和分布情况,为科学评估我国海洋生态环境状况、制定实施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战略政策提供决策支撑。
正如你们提到的,在深海、极地等关键海域生态环境调查和治理尚显不足。下一步,我部将统筹做好系列专项调查,不断健全海洋调查管理体系,提升管理支撑效能和国际海洋治理参与度,更好服务国家需求,助力推动海洋强国建设和海洋命运共同体构建。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25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