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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十四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04420号(资源环境类269号)提案答复的函

2025-07-15 来源:生态环境部

2025-07-15 来源: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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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金南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京津冀生态环境协同保护立法的提案”,由我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您的建议方向明确、见解深刻,具有很强的前瞻性,为做好京津冀生态环境协同治理、推动京津冀美丽中国先行区建设提供了重要参考。

  一、京津冀生态环境保护取得显著成效

  生态环境部高度重视京津冀协同发展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有力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生态环境保护取得积极成效,生态环境保护顶层设计与协同机制不断完善,绿色低碳发展水平显著提升,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美丽宜居京津冀建设取得丰硕成果。2024年,京津冀地区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为36.8微克/立方米,比2014年下降58.6%。其中,北京市PM2.5年均浓度为31微克/立方米,连续四年达到国家二级标准,“北京蓝”成为常态,被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誉为“北京奇迹”。京津冀地区地表水Ⅰ—Ⅲ类断面比例为81.7%,比2014年上升38.6个百分点;全面消除劣V类水质断面,比2014年下降37.3个百分点。黑臭水体逐年减少,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进一步提升,地下水超采得到有效遏制,河湖和海洋生态功能得到逐步修复。

  二、京津冀生态环境保护协同立法已开展工作

  近年来,生态环境部统筹协调,京津冀三地政府密切协作,在区域协同立法方面积极尝试,取得一定进展。一是京津冀三地同步立法取得突破。2020年,京津冀三地同步起草、同步修改、同步通过、同步实施《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京津冀首个同步立法成果,也是我国污染防治领域首部区域性协同立法。《条例》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联防联治提出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防治措施要求,实现了超标排放车辆数据信息共享。二是在重点领域开展地方性立法。2021年,制定实施《白洋淀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条例》,建立完善河北同京津相衔接区域治水节水用水、上下游联动监测预警等机制,白洋淀淀区水质稳步提升,自2021年以来连续四年保持在III类标准。三是在国家立法中对区域加强指导。2024年,生态环境部推动出台《生态保护补偿条例》,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保护补偿的规定和要求以及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以综合性、基础性行政法规形式予以巩固和拓展,指导京津冀地区不断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完善生态系统保护长效投入制度体系,促进区域协调可持续发展。四是针对突出问题积极开展立法研究。近年来,为进一步加强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生态环境部积极组织开展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协同立法研究,在燃煤污染防治、移动源污染防治、扬尘污染防治、重污染天气应对、环评和产业准入、联防联控协作机制等多个领域总结经验,梳理问题,优化机制和措施,并提出条款建议。

  三、京津冀生态环境保护协同立法面临的困难

  开展京津冀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整体性的协同立法具有很强的必要性,同时具备较好工作基础,但实际操作面临以下困难。一是生态环境领域国家上位法正在编纂调整。《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法典》)作为生态环境领域国家上位法,目前正处于编纂过程中,据了解其条款较现行法律将有所调整优化,该《法典》出台后,生态环境领域现行的诸多法律法规将同步废止或调整。考虑到上位法还处于变动和调整过程中,当前还未到京津冀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协同立法的最佳时机。二是区域协同立法仍需大量科学研究进行支撑。开展区域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整体性的协同立法面临很强的复杂性,从要素上看,涉及大气、水、海洋、土壤、固废、应对气候变化等环境要素和环评、监测、执法监管、应急处置等管理要素,不同的要素有不同的立法需求;从工作基础上看,有的领域协同治理起步早,有的领域起步晚,对于起步晚的领域仍需要开展更多的探索。从纵向央地配合上看,国家相关部门如何分工协作,形成合力对区域给予有效支持有待进一步梳理并沟通协调;从横向省际协作上看,部分领域省际协作机制仍不健全,联建联防联治仍有缺位,还需要进一步打通堵点痛点。以上复杂问题需要整体性、系统性的科学研究给予支撑。三是区域协同立法立项难度较大。若由国家层面统一开展区域性立法,则需要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出台。《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明确指出,国务院有关部门报送的行政法规立项申请,应说明依据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并由国务院法制机构对必要性等方面进行评估论证。从整体看,需要有充分的立法依据及成熟的工作基础才能获得国务院法制机构的立项支持,立项难度较大。

  四、下一步工作

  生态环境部将充分吸纳您所提的宝贵建议,统筹推进京津冀生态环境保护协同立法。一是开展整体性、系统性的科学研究,为立法工作提供支撑。争取将区域协同立法有关研究纳入目前正在推进的京津冀环境综合治理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开展多要素、多层级、跨行政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机制、体系研究,并尽可能将重大专项其他研究成果法制化,争取将区域性立法作为重大专项的标志性成果。二是从工作层面加快开展立法前期工作。一方面会同京津冀三地提前准备,总结经验做法,梳理堵点痛点,完善协作机制,为条款编制打下基础;另一方面,提前与国务院法制机构开展沟通,积极争取立项支持。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25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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