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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全国政协十四届三次会议第03659号提案答复的函

2025-07-21 来源:生态环境部

2025-07-21 来源: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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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志敏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强化长江生态环境保护跨区域跨部门行政执法协作的提案”,由我部会同公安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长江保护法实施四年来,我部联合相关部门积极探索深化长江流域行政执法协作,严格长江流域环境执法监管,进一步加强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推进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一、强化制度建设,夯实执法根基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是我国首部有关流域保护的法律,于2021年3月正式施行。国务院有关部门高度重视法律实施工作,生态环境部印发《生态环境部落实长江保护法分工方案》,立足部门职责,扎实推进各项工作。开展长江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梳理工作,制定发布《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等基础标准,为环境执法工作提供有力依据。组织召开长江流域跨区域跨流域联合执法调研座谈会,指导长江经济带11省(市)生态环境部门签订跨区域联合执法协议。农业农村部制定《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对长江流域水生生物资源的监测调查、保护措施、禁捕管理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协调指导涉及长江十年禁渔的15个省(市)加快推进地方层面的立法工作,禁渔和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法制体系框架日渐完备。公安部制定《关于公安机关切实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对建立健全流域跨区域警务协作机制提出了明确要求。结合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河湖长、林长制度的决策部署,指导浙江、福建、四川等地公安机关探索推进生态警务建设。水利部在水法、防洪法修改过程中进一步强化跨区域跨部门行政执法协作立法供给,在相关法律条款中增加“执法协作”内容。对标长江保护法,配合国务院修订《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积极开展丹江口库区及其上游流域保护等重点领域、重点区域的制度研究,持续将法律制度优势转化为流域治理管理效能。最高检连续举办5届检察机关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会议。2024年5月,联合生态环境部召开检察机关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研讨会,共同发布检察监督与生态环境执法协同推进长江保护修复典型案例 11件,深化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协同。

  二、畅通协作机制,提升执法效能

  在总体规划方面,生态环境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7个部门联合印发《深入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方案》,明确提出完善跨区域跨部门执法协作机制,依法严厉打击破坏长江生态环境犯罪活动。

  在司法衔接方面,最高检与生态环境部共同印发《关于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的意见》,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个部门出台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加强协作配合的意见,会同有关部门印发《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等文件,在刑事案件信息共享、会商督办、行刑衔接、法律适用等方面完善机制、增进共识。与水利部、国家林草局等部门共建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充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的督促协同作用。水利部与最高法等部门联合制定出台《关于加强执法司法工作协同 服务保障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公安部组织长江航运公安局与长江上中下游公安机关建立“一线带三圈”长江警务协作机制,指导长三角等重点区域公安机关签订打击污染环境犯罪警务合作协议,细化落实信息共享、线索通报、行刑衔接等机制,着力提升跨区域联合执法能力。

  在信息共享方面,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生态环境部组织编制《长江流域信息共享实施办法》,建立健全长江流域信息共享机制,目前已发布2批共享目录。长江干流国控断面总磷总氮数据、入河排污口基本信息及其监测信息、已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省级及以上工业园区名录、工业污水排放及处理情况等数据均纳入长江流域信息,并在国家相关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政府间共享。

  在专项工作方面,农业农村部与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签署《共抓长江水生态保护、力推美丽长江建设行动方案》,并牵头组建由渔政、公安、海事、水政等部门组成的长江禁渔特编执法船队,加强跨部门执法协作。指导沿江15省(市)就省际间交界水域执法协作签署合作协议,协调长三角“三省一市”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每年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公安部与农业农村、水利等部门加强联动协作,建立长江水生生物保护暨长江禁捕工作协调机制、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合作机制等工作机制。水利部长江委与武汉海事法院等多家单位签署《关于建立长江生态环境保护府院联动联席会议机制的备忘录》,组织长江禁捕执法工作专班,推进“十年禁渔”。与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建立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合作机制,不断深化部门合作和区域协作,推动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秩序持续稳定向好。

  三、协同联动打击,加强执法威慑 

  一是明晰标准明确方向。农业农村部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政策创设,强化对长江流域非法捕捞行为的联合惩戒,提升打击震慑整体效能。2020年12 月,农业农村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印发《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的意见》,明确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等危害水生生物资源的违法犯罪情形和定罪处罚标准。水利部会同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提升水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的指导意见》,规范水行政执法行为,完善水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实现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与水行政管理的有机衔接。2021年4月,财政部与生态环境部联合印发《支持长江全流域建立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方案》,明确了长江全流域建立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目标、路径及各方主体责任。

  二是联合执法成效显著。生态环境部联合最高检、公安部连续4年联合开展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连续3年联合开展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专项整治。联合印发《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指导各地生态环境部门与检察机关建立检察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衔接机制,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落实落地。2023年,水利部与最高法、最高检等5部门联合开展河湖安全保护专项执法行动,一大批“老大难”“硬骨头”问题得以解决。最高检会同公安部等9部门联合开展长江流域非法捕捞专项整治行动,与公安部、交通运输部等6部门联合开展长江河道非法采砂专项打击整治行动。

  三是上下贯通强力推进。公安部连续多年组织开展“昆仑”“长江禁渔”等专项行动,依法严厉打击长江流域污染环境、非法捕捞、非法采矿等各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活动。针对长江流域跨区域污染环境犯罪高发态势,专门部署开展打击长江流域污染环境犯罪、打击长三角非法处置固体废物犯罪区域会战,集中侦破一批影响长江生态安全的典型案件。

  四是挂牌督办强化监管。2021年2月,农业农村部办公厅与公安部办公厅联合印发《长江流域非法捕捞重点地区挂牌整治实施办法》,分别于2021年11月和2022年8月对江西南昌、宜春和湖北洪湖非法捕捞多发频发等问题进行联合挂牌整治,以点带面督促各地切实加强执法监管,防止非法捕捞蔓延成势。

  何志敏委员提出的关于强化长江生态环境保护跨区域跨部门行政执法协作的提案符合当前工作实际,具有重要参考价值。下一步,我们将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入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严格落实长江保护法,持续深入打好碧水保卫战,将从以下三方面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工作,推动长江生态环境保护高质量发展。 

  一是完善工作制度。加强立法顶层设计,细化相关法律规范,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自然资源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等部门沟通,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执法协作有关要求,加强配套制度建设,研究具体落实举措。建立打击环境资源违法犯罪执法司法协调机制,共同研究在生态环境法典和检察公益诉讼法中增加、细化执法司法协作的条文,适时共同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交相关立法建议。加强指导长江流域11省(市)协同立法,增强长江生态环境保护的法治合力。

  二是深化协作机制。进一步深化跨区域跨流域生态环境执法联动工作机制,在工作协调、资源共享、管理监督等方面进一步加强研究,不断深化执法协作,完善各项工作机制。深化落实《关于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的意见》,制定出台关于加强生态警务建设的工作意见。最高检与公安、生态环境部门积极探索构建一体化联动执法司法模式,打通污染环境犯罪全过程监督链条,强化重大敏感案件的会商督办、信息共享。强化跨区域流域环境联合执法检查力度,用好检查指导、挂牌督办、通报约谈等手段,加强对地方的协调指导,多措并举压紧压实执法监管属地主体责任。

  三是密切行刑衔接。聚焦精准执法、科学执法、依法执法,持续深化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检察监督的衔接,加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间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加大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查处力度,更大限度凝聚打击犯罪工作合力,对恶意违法行为绝不手软。加强部门合作,在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协作中明确严重违法行为认定标准和联合惩戒措施,丰富打击违法行为的手段,提高对违法行为的打击效果。加强生态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办理全过程指导,完善案件移送、评估鉴定、问题通报等衔接制度,推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双向无缝衔接,推动形成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合力。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25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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