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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十四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03128号(农业水利类233号)提案答复的函

2025-10-10 来源:生态环境部

2025-10-10 来源: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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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国东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推动禁养区划定调整,助力畜禽养殖业高质量发展的提案”,由我部会同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我部认真贯彻落实2025年中央一号文件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有关工作部署,联合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等部门,持续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推动畜牧业绿色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您提出的关于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政策建议,我们将认真研究吸纳,优化完善相关工作。

  一、相关工作进展

  (一)关于规范禁养区的划定。近年来,我部会同农业农村部先后印发文件,要求依法科学划定禁养区,坚决取消超出法律法规的禁养规定和超划的禁养区。对确需关闭的养殖场户,给予合理过渡期,避免清理代替治理,严禁采取“一律关停”等简单做法。2019年,联合农业农村部开展规范禁养区划定管理工作,全面排查禁养区划定情况,督促各地取消无法律法规依据划定的禁养区1.4万个,面积12.9万平方公里。配合农业农村部等部门,指导养殖场依法选址和建设。

  (二)关于根据实际调整禁养区。2020年,我部会同农业农村部组织各地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划定的禁养区,按照“谁划定、谁管理”的原则,由相关部门依法加强规范管理。202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畜禽养殖场的选址、建设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禁养区域建设畜禽养殖场。

  我部指导各地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基础上,坚持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绿色发展的理念,指导建设单位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优先避让生态保护红线和自然保护地等生态环境敏感区。

  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认真抓好<国土空间规划城市体检评估规程>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指导各地在不突破国土空间规划约束性指标的前提下,按程序对规划空间布局进行局部正向优化,为畜禽养殖业等发展提供保障。

  各地应根据畜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根据相关部门规定,依法依规进行禁养区调整。

  (三)关于部门空间数据共享。2024年,自然资源部印发《自然资源数字化治理能力提升总体方案》,明确提出加强数据开放共享,依托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提供跨区域、跨行业、跨部门的查询、分析、核验等服务。2025年3月,自然资源部会同农业农村部建立数据共享机制,根据业务需求协商制定数据共享清单、完善数据共享方式,强化信息共享与业务联动。

  二、下一步工作计划

  我部将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联合相关部门持续推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支持各地依法依规规范禁养区划定和动态调整,助力畜禽养殖业高质量发展。

  一是督促指导地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和地方性法律法规,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切实维护畜禽养殖场(户)合法权益。

  二是做好相关项目的环评审批服务保障,指导地方坚持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绿色发展的理念,在环评管理中继续强化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三是研究完善设施农业用地政策,合理保障养殖空间。进一步加强与相关部门数据对接,深化国土空间规划、“三区三线”、调查监测、基本农田等数据共享应用,为禁养区划定调整工作提供有力支撑。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25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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