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洁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电磁排污许可制度和电磁环境质量监管体系的建议”,由我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电磁辐射是环境保护法规定的环境污染物之一,但电磁辐射污染防治专项法律法规处于空白状态。随着中国式现代化深入推进和我国新质生产力加快形成,5G、特高压电网、卫星互联网、雷达等电磁技术应用迅猛发展,公众环境中电磁辐射水平呈显著增长趋势,电磁辐射超标事件时有发生,电磁辐射邻避问题高发,环境影响日益引起社会各界关注。在这一形势下,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立法列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第二类项目,并纳入生态环境法典统筹推进。
您详细分析了当前电磁辐射污染防治面临形势,提出将电磁辐射设施全面纳入排污许可制度、开展电磁辐射设施产品环境认证、建立电磁环境质量监管体系等建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现实意义,对我们明确下一步工作重点具有重要的指导和借鉴作用。
一、主要工作情况
一是推动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立法。积极把握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历史机遇,主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机构汇报立法思路和制度考虑,积极沟通行业部门和相关企业争取达成共识,充分发挥院士专家智慧,解决立法关键问题,大力推进法典电磁辐射污染防治部分编纂工作。当前,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立法已形成较为成熟的编纂思路和制度设计,明确电磁辐射排污许可、电磁环境质量管理、电磁辐射设施分类管理等重要制度。法典中设立“电磁辐射污染防治”专章,已完成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二是完善电磁辐射环境标准体系。制定发布《电磁环境控制限值》等2项电磁辐射领域国家标准和15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初步构建了一套纵向包括环境限值、监测方法、技术规范等内容,横向涵盖输变电、广播电视、卫星地球站、雷达、无线通信等主要监管领域的标准体系,为我国电磁辐射污染防治工作提供标准支撑。
三是探索电磁辐射排污许可管理。根据《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实施方案》,探索将电磁辐射依法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体系的实施路径,积极开展电磁辐射排污许可试点。前期在浙江、广东、陕西等3个省份开展变电工程排污许可小范围试点,核发103项电磁辐射排污许可证,验证变电工程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可行性。目前正在开展新一轮试点,范围扩大到5个省份,设施类型涵盖广播电视、雷达、卫星地球站、变电工程、工科医设施等,为电磁辐射全面纳入排污许可管理提供实践支撑。
四是开展区域电磁环境现状调查。出台《区域电磁环境调查与评估方法(试行)》,规范区域电磁环境调查与评估工作。推动10个省份开展区域电磁环境现状调查试点,摸清代表性区域电磁环境现状水平,研究探索电磁环境质量管理机制。
五是推动建立部门协同监管机制。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共同印发《通信基站环境保护工作备忘录》,明确通信企业在环境监测、信息公开、科普宣传、信访投诉等方面责任,并对备忘录落实情况、监测数据质量等开展核实,推动解决通信基站环境突出问题,创造良好行业发展环境。工业和信息化部持续规范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印发《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实施办法(暂行)》等法规文件,实施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建立全国统一的设备销售备案信息平台;开展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截至2025年一季度末,依法为147种型号无线电发射设备发放型号核准许可;依法依规查处非法使用无线电频率、设置无线电台(站)等行为,近年查处案件数量均在3000起左右。
二、下一步工作打算
我们赞同您提出的有关将电磁辐射设施全面纳入排污许可制度、开展电磁辐射设施产品环境认证、建立电磁环境质量监管体系等建议。下一步,将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配合立法机关推进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立法工作。在法典中明确地方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电磁辐射污染防治职责,推动形成污染防治和邻避问题化解的合力。根据电磁辐射排放水平和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对电磁辐射设施实施分类管理,研究制订电磁辐射设施分类管理名录;推动行业主管部门针对可能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产品制定电磁辐射限值。
二是积极推动电磁辐射纳入排污许可管理。深入开展电磁辐射排污许可试点工作,加快制定电磁辐射排污许可配套法规标准,持续完善电磁辐射排放标准体系。
三是建立健全电磁环境质量管理制度。研究修订电磁环境质量标准,探索对电磁环境质量实施分区管控。启动电磁环境质量管理试点工作,研究构建电磁环境质量管理指标体系。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25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