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旭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将平凉市纳入汾渭平原大气污染协同治理区域的建议”,由我部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我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部署,统筹协调重点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不断完善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体系,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推动全国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一、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划分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主体功能区划、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大气污染传输扩散规律,划定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报国务院批准。”
“十三五”期间,我国空气质量明显改善,PM2.5浓度和重污染天数大幅下降,人民群众蓝天获得感显著提升。“十四五”期间,国务院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聚焦PM2.5和臭氧污染协同控制,强化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调整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汾渭平原等重点区域城市,将原有重点区域中已稳定达标的城市调出重点区域。“十四五”以来,平凉市环境空气质量一直处于达标范围,2024年PM2.5平均浓度26.8微克/立方米,优良天数比率94.2%,重污染天数为0,空气质量明显好于汾渭平原各城市,且不位于同一空气流场。
二、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情况
202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纲要》将优良天数比率设立为环境空气质量约束性指标;《“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增加PM2.5平均浓度和重污染天数比率指标。我部将目标分解至各省(区、市),并每年对年度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各省(区、市)自行制定分解方法将目标分解至各市,并组织开展完成情况考核。
近年来,我部不断完善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方法,充分考虑各省(区、市)环境空气质量实际情况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成效,推动考核体系更加科学。
三、中央生态环境资金支持情况
2019年以来,我部积极配合财政部安排中央资金支持甘肃省开展燃煤污染控制、工业污染治理、清洁取暖、能力建设等工作,已累计下达大气污染防治资金65.8亿元。其中,2025年下达大气污染防治资金7.3亿元,甘肃省可统筹用于支持平凉等城市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下一步,我部将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持续落实《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做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工作,科学设定各省(区、市)环境空气质量目标;继续配合财政部安排中央资金支持甘肃省开展大气污染防治相关工作,加强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建设,指导平凉市将符合入库要求的项目纳入储备库。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25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