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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007号建议的答复

2025-10-10 来源:生态环境部

2025-10-10 来源: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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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叶红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支持符合标准的太湖清淤底泥用于土壤改良的建议”,由我部会同农业农村部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我部高度重视太湖水环境治理,对您在建议中提出的关于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条款、鼓励地方制定清淤淤泥资源化利用标准方法等工作建议,我们将认真研究吸纳,积极协调相关部门,推动淤泥无害化资源化利用和污染防治工作。
  一、相关工作和政策
  “十四五”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先后印发实施《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总体方案》《重点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文件,明确科学实施清淤固淤等重点任务。
  清淤底泥除了会富集重金属污染物外,往往还会富集有机污染物。这些污染物具有隐蔽性、累积性和持久性,相关法律明确要求严格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简称《固体法》)于2020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新增规定“从事水体清淤疏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清淤疏浚过程中产生的底泥,防止污染环境”。《固体法》明确“综合利用固体废物应当遵守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标准”;并规定了不属于固体废物的情况,即“经无害化加工处理,并且符合强制性国家产品质量标准,不会危害公众健康和生态安全,或者根据固体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程序认定为不属于固体废物的除外”。2020年,生态环境部发布《固体废物再生利用污染防治技术导则》(HJ 1091—2020),规定了固体废物再生利用过程的污染防治技术要求和监测要求,明确固体废物再生利用应遵循环境安全优先的原则,保证固体废物再生利用全过程的环境安全与人体健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明确规定“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河湖清淤底泥的有机质、氮、磷等营养物质,对于培肥土壤有一定积极作用,但河湖清淤底泥含有一定程度的重金属等,长期施用河湖清淤底泥改良农用地存在土壤重金属累积造成土壤污染的风险。
  二、下一步工作
  我们将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商农业农村等部门,推动加大清淤底泥综合利用研究力度,促进底泥综合利用,并为完善相关标准规范提供科学依据。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25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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