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政昌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环保咨询类业务实施利益相关方回避制度的建议”由我部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生态环境部高度重视环评领域利益相关方有关问题,坚持问题导向,通过建章立制、日常监管、专项整治、公众参与、信息化建设等方式,多管齐下,有效规范了利益相关方行为,切实保障环评工作客观、公开、公正。
一、工作进展
(一)强化制度建设,明确回避范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已于2018年12月29日公布施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作出修改,取消了建设项目环评资质行政许可事项。2019年,生态环境部以部令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配套制定了能力建设指南、信息公开、失信行为记分等三个规范性文件。《监管办法》严格落实法律要求,突出建设单位主体责任,强调建设单位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内容和结论负责,明确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也可自行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监管办法》以制度形式明确了不得开展环评业务的利益相关方范围,规定与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部门相关的单位、受审批部门委托开展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技术评估的单位及其相关单位均不得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二)强化质量监管,严惩弄虚作假
一是环评造假入刑在制度和实践上均取得突破。在制度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已经施行,将环评单位和人员弄虚造假首次纳入刑法定罪量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环评造假的定罪量刑标准。在实践上,2023年5月,山东锦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环评造假案正式宣判,4名被告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三年不等;同年8月,江西展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环评造假案正式宣判,8名被告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二个月不等,实现了环评造假入刑司法实践新突破,对不法分子形成了强大震慑。
二是持续开展专项整治。2022年10月以来,生态环境部联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部门持续开展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问题专项整治,组织各地严厉惩治存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违法犯罪,严厉查处弄虚作假案件305件,罚款633.11万元,刑事立案69起。组织完成了环评单位和环评工程师诚信档案专项整治工作,严厉查处诚信档案造假等违规行为,共清理“空壳”环评单位1851家、“挂靠”环评工程师1003名。
三是强化常态化监管机制。生态环境部按季度对全国环评文件开展复核抽查,现已累计对2200余份环评文件开展重点复核,并将复核发现的70余项严重质量问题和280余项一般质量问题线索移交地方依法依规查处。已有570余家环评单位和580余名环评工程师被列入限期整改名单和失信“黑名单”,依法限制或禁止从业。
(三)强化机制建设,形成监管合力
一是优化公众参与机制,保障公众参与权利。2018年生态环境部修订了《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构建了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确定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后7个工作日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形成后、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前,均应组织公众参与,必要时还需召开公众座谈会、专家论证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受理环境影响报告书后和作出审批决定前,也要进行全本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照规定的方式、途径和期限,提出对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的意见和建议,举报相关违法行为,切实保障了广大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二是创新环评第三方服务机构信用管理机制。2019年,生态环境部依托《监管办法》建立了环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信息公开制度,对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实施信用管理,上线全国统一的信用平台并向社会公开,实时累计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记录的失信行为记分,实施“一处失信、全国受限”的跨地区环评失信惩戒机制,实现对环评编制单位和从业人员的跨地区信用分类监管,强化社会监督,便于建设单位查询和选择技术单位,倒逼提高环评管理服务水平。
三是实现全国环评审批信息系统全覆盖。通过系统对接、强化应用,现已覆盖全国所有受理和审批的非涉密环评信息,并与环评信用平台实现数据互通,涉及环评审批部门3400多个,形成了全国“一盘棋”格局,实现对基层审批的环评文件质量“穿透式”监管,及时发现和纠治环评文件质量问题。
二、下一步工作考虑
您提出的关于环保咨询类业务实施利益相关方回避制度的建议十分重要。下一步,我们将结合重点工作推进落实。
(一)深入开展第三方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强化协同监管。进一步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会同相关部门推进存量刑事案件查办。加强警示教育,曝光反面典型,同时充分发挥好正面典型引导作用。压实建设单位、环评单位、评审专家、技术评估单位、审批部门的全链条责任,强化属地监管,切实落实“双罚制”。
(二)进一步完善长效监管机制,提升监管能力。完善信用管理,加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做到守信者“无事不扰”、失信者“处处受限”。完善和持续发挥信用平台功能,有效预防禁止编制环评文件的利益相关方从业。研究推进对环评单位和人员从业异常行为智能识别、自动预警。完善智能复核系统,提升自动查重功能。严格遵守并督促地方持续落实公众参与相关机制。研究推进环评单位水平评价,加强行业自律。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25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