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智慧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健全完善南水北调中线水质保护跨区域协作机制的建议”,由我部会同水利部、南水北调集团、财政部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立水源区统一的执法监管体系
一是提升水生态环境管理精细化水平。我部组织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和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开展丹江口水源区锑浓度管控限值研究,将锑浓度管控要求纳入《丹江口库区及上游地区环境应急准备提升工作方案(2025-2027年)》,指导帮扶地方精准治污,确保丹江口水源区饮用水安全。基于流域水生态环境质量改善需要,我部正在研究制订丹江口库区及其上游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推进流域产业布局优化和转型升级,提升流域治理的系统性、科学性。
二是推进建立生态保护协调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多次组织召开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部际联席会议,研判水源区生态环境和水安全形势,统筹部署推进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污染治理、生态保护修复和高质量发展。我部组织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长江局)建立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区水生态环境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并先后召开四次会议,建立突发水污染事件联防联控、水生态环境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协同开展巡查督导,加强形势会商,实施信息共享,凝聚水源区保护合力。2023、2024年,长江局会同相关省生态环境厅对水源区开展水质安全保障巡查,及时反馈发现问题并督促地方整改提升,持续强化水源区协同保护与治理。水利部探索建立丹江口水库水行政执法联席会议制度,组织开展丹江口水库水行政联合执法,组建汉江流域治理保护中心、汉江流域水政监察总队,进一步优化水行政力量。
您提出的“制定丹江口库区及上游专项生态保护法规”的建议对于水源区生态保护具有重要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对包括丹江口库区及上游在内的水污染防治和保护修复提出具体要求,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体责任,并通过多项具体制度和措施予以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均对丹江口库区及上游的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水质水量监测等作出规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等,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污染防治、规范化建设等提出明确要求。河南省、陕西省和湖北省结合实践,分别出台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明确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质保护治理相关要求,在防治水污染、改善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下一步,我们将积极向立法机关反映制定水源区专项生态保护法规的建议,配合立法机关、支持有关地方,开展丹江口库区及上游立法相关研究论证工作,根据立法机关工作安排做好技术支持工作。
二、关于加快水源区水质监测信息化建设
一是持续推动水质监测信息实时共享。“十四五”期间,我部在丹江口库区及其上游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区共设置水环境质量国控断面(点位)75个,其中库区设置6个点位,中线工程取水口设置陶岔点位,主要河流(丹江、老灌河、官山河、汉江、剑河、浪河、神定河、泗河、滔河和淘谷河)入库口设置10个断面。同时,在丹江口水库、丹江河南段、汉江湖北段和陕西段设置22个点位开展水生态监测。监测数据和质量报告定期通过生态环境部官网发布。依托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和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共享全部国控水质自动站实时监测数据。水利部逐月开展丹江口库区及其上游流域、陶岔渠首的水量、水质、水生态的监测评价工作,编制月报并呈报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建立跨区域数据共享平台,提升协同治理效率。迭代优化数字孪生系统功能,接入已有水质监测站网水文水质监测数据,完善丹江口水库水质“预报、预警、预演、预案”系统。
二是强化科技创新,提高水质保护科学性、系统性和针对性。我部积极配合科技部设立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长江黄河等重点流域水资源与水环境综合治理”等重点专项,系统开展重点流域水污染治理科学研究。组建长江生态环境保护修复联合研究中心、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联合研究中心,围绕水环境综合治理等方面开展科学研究,并通过驻点研究形式,为地方提供科技帮扶。建设国家环境保护长江中下游水生态健康、水污染溯源与管控、新型污染物环境健康影响评价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基本涵盖藻类识别、新型污染物监测、应急处理等方面。长江局设有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监测与科学研究中心、南水北调中线水源生态环境科学研究中心(监测中心)等下属单位,具备浮游藻类AI识别、新型污染物监测、应急处理技术支撑等能力。
三、关于构建水源区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一是推动完善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2024年6月,国家发展改革委推动出台《生态保护补偿条例》,鼓励、指导、推动受水区与水源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等方式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开展地区间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我部配合财政部等部门出台《关于加快建立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指导意见》,对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基准、方式、标准等重大问题予以明确,指导受水区和水源区根据当地实际需求及操作成本等,协商选择资金补偿、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等补偿方式。2025年6月,我部配合财政部等部门出台《关于进一步健全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关于深入推进大江大河干流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的实施方案》,明确中央层面统一建立大江大河干流补偿机制,地方可在中央层面建立统一机制基础上,选择具备重要生态服务价值、受益主体明确的流域,自主协商开展跨省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
二是健全生态损害赔偿制度。2025年1月,我部联合最高法、最高检等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优化案件办理工作程序,细化重点工作环节,持续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2025年4月,我部会同相关部门召开全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推进会,对各地进行工作部署,提出工作要求。指导各地做好线索筛查、案件办理、诉讼、资金管理、鉴定评估等工作,联合住建部、水利部和农业农村部等有关部门评选典型案例,推广地方先进工作经验,针对性开展指导帮扶,解决地方遇到的工作困难和问题。
关于您提出的“设立丹江口水库环境污染应急基金”的建议,近年来,国务院明令从严审批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规定,“清理压缩政府性基金和专项收入。一般不得新设政府性基金和专项收入项目,如有必要筹集收入或调节经济行为,主要依法通过税收方式解决”。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水利部、南水北调集团、财政部等部门,持续推进南水北调中线水源区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工作,建立健全水源区执法监管体系,推动水生态环境精细化管理。持续推动水质监测信息实时共享,深化依据部门职能的监测数据汇交和共享使用机制。研究制定科学合理的政策方案,按照先立后破、稳中求进的原则,深化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积极拓展多元化、市场化生态保护补偿方式,扎实推动丹江口水源区生态保护治理。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25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