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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1906号建议的答复

2025-07-19 来源:生态环境部

2025-07-19 来源: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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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丽丽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优化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进水异常监管机制的建议”,由我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一、相关政策法规
  城镇污水处理涉及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向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水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纳管企业)、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等多个方面,相关法律法规对各方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是运营单位应确保出水达标。《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规定,运营单位应当保证出水水质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得排放不达标污水。在出现进水水质和水量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出水水质超标,或者发生影响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突发情况时,运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向城镇排水、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二是纳管企业应按要求排放废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工业废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后方可排放。
  三是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应规范废水收集处理及监测。工业集聚区应当配套建设相应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城乡排水工程项目规范》(GB55027)明确要求工业企业应向园区集中,工业园区的污水和废水应单独收集处理,其尾水不应纳入市政污水管道和雨水管渠。分散式工业废水处理达到环境排放标准的尾水,不应排入市政污水管道。
  二、工作开展情况
  建议反映的部分污水处理厂进水异常导致出水超标问题,与各方责任落实不到位密切相关。为推动污水处理厂稳定运行,近年来我部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是加强源头管控。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园区)污水处理环境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纳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持证排污、按证排污,属于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的依法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和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并与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运营单位共享数据。组织开展自行监测抽查抽测,督促纳管企业落实自行监测责任,压实生态环境部门监管责任,倒逼纳管企业达标排放。协同有关部门印发《深入打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关于推进建制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方案》等政策文件,进一步强化工业企业污染控制规定,新建冶金、电镀、化工、印染、原料药制造等工业企业排放的含有重金属或难以生化降解废水以及有关工业企业排放的高盐废水,不得排入市政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对已经进入市政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的工业企业进行排查评估,经评估认定污染物不能被城镇污水处理厂有效处理或可能影响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稳定达标的,要限期退出市政管网,向园区集聚,避免污水资源化利用的环境和安全风险。
  二是强化监督管理。完善生态环境、城镇排水、城管等部门执法联动机制,加强对纳管企业的监管,严厉打击超标排放、偷排等违法行为。出台《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水处理》,对企业开展自行监测的一般规定、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等内容提出具体要求。持续推动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截至2024年底,全国联网单位突破7万家、监控点位超12万个。鼓励纳管企业与污水处理厂通过签订委托处理合同等方式,约定水质水量、监测监控、应急响应等内容。加强公众监督,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已在其门户网站设立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栏目,公开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数据。
  三是探索实践包容审慎监管制度。2023年,我部公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其中规定“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通知》规定,对由行业主管部门,或生态环境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部门认定运营单位确因进水超出设计规定或实际处理能力导致出水超标的情形,主动报告且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轻微违法免罚和初次违法慎罚的有关规定,我部指导地方结合实际制订生态环境领域不予处罚相关政策。近期,我部审议通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设置一次监测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提升了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技术内容的精准性、科学性。
  三、下一步工作
  我部将协同有关部门,持续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进一步抓好制度政策的落实。压实各方责任,指导各地将不能接入市政污水收集设施的工业企业排水及时退出市政管网,引导污水处理厂与纳管企业通过签订委托处理合同等方式,严格管控进水水质水量。
  二是进一步加强重点水污染源监管。督促地方严格监管执法,积极应用数智化执法监管体系等技术手段,紧盯水环境重点监管单位,精准发现并严肃查处排污单位超标排放、偷排偷放等环境违法行为。
  三是进一步落实执法宽严相济。督促指导地方参照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结合实际情况,坚持教惩结合、以督促改,合理行政、过罚相当,切实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轻微违法不予处罚相关规定。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25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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