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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0746号建议的答复

2025-10-10 来源:生态环境部

2025-10-10 来源: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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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志刚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青海省黄河流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建议”,由我部会同财政部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是农村环境整治的重要内容,是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举措。您在深入调研基础上,提出关于青海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建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我们将认真研究吸纳,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加大对青海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支持推进力度。
  一、相关工作进展
  (一)加大对青海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政策指导。我部与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包含青海省农牧区在内的全国各地提高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水平。《指导意见》提出,以污水减量化、分类就地处理、循环利用为导向,因地制宜实施治理管控,并确定“三基本”(基本看不到污水横流,公共空间基本没有生活污水乱倒乱排现象;基本闻不到臭味,公共空间或房前屋后基本没有黑臭水体、臭水沟、臭水坑等;基本听不到村民怨言,治理成效为多数村民群众认可)治理成效评判标准,优先采取资源化利用治理模式。多地实践表明,资源化利用模式建设成本和周期较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模式均减少50%以上,年度运维费用缩减96%以上,实现“投资省,见效快”。目前,完成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行政村中,资源化利用模式占到约5成,反映这一模式受到当地政府及群众的欢迎。
  我部先后印发2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案例,共筛选出21个案例供地方学习借鉴,其中将青海省海南州贵德县无动力净化罐处理+农业利用模式纳入第一批示范案例。针对寒冷地区农村生活污水能否开展资源化利用、如何做好资源化利用问题,我部专门总结凝练相关经验做法并印发简报,供西北高寒地区借鉴参考。在2025年全国农村生态环境管理培训班中,专门选取青海省海东市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案例开展现场教学。
  青海省地广人稀,具有广阔的消纳土地,在非环境敏感区,常住人口较少、居住较为分散、干旱缺水的村庄,可充分借助农村地理自然条件、环境消纳能力等,探索推广农村生活污水就近就地资源化利用模式。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印发了《农牧区生活污水处理技术指南》,筛选适合当地的技术和模式,如分散农(牧)户黑灰水源头分离处理+“小三园”就地就近资源化利用模式、黑灰水源头分离+土地处理模式。
  (二)加强对青海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资金保障。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将农业农村污染防治确认为地方财政事权,由地方承担支出责任,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给予支持。中央财政专门设立农村环境整治资金,支持引导地方以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等为重点,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十四五”以来,中央财政累计下达农村环境整治资金196亿元,其中下达青海省2.96亿元。农村环境整治资金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为各省份整治村庄任务数量。资金切块到地方后,由省级相关部门进行分解,下达至中央项目储备库项目。2023年,我部专门印发《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实施方案编写指南》,指导提高项目申报质量。青海省共纳入中央储备库项目50余个。
  同时,《指导意见》提出,鼓励建立地方为主、中央补助、社会参与的资金筹措机制,鼓励设立与治理任务相适宜的农村环境整治专项资金,鼓励充分利用开发性、政策性金融工具,在适宜的地区探索采取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模式。目前,全国10余个省份设立省级专项资金。
  二、下一步工作计划
  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以美丽乡村建设为引领,指导青海省分阶段对农村生活污水应管尽管、应治尽治,不断巩固和提升治理成效。
  (一)推动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取得实效。根据美丽乡村建设要求,细化青海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任务目标,指导梯次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指导青海省农牧区因地制宜选择治理模式,合理选择技术工艺,确保治理设施规模合理、可靠稳定运行。我部将通过“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开展抽样评估,指导督促青海省夯实治理成效,确保为群众可感可及。
  (二)强化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资金保障。推动青海省落实财政事权,切实承担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支出责任,加大资金投入力度。鼓励青海省有条件农牧区根据居民承受能力,因地制宜探索建立农户合理付费、村级组织统筹、政府适当补助的多元化成本分担机制,确保建成设施长效运营。指导青海省谋划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中央储备库管理。中央财政将通过现有资金渠道,继续对青海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予以支持。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25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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