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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0206号建议的答复

2025-07-16 来源:生态环境部

2025-07-16 来源: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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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荣欢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推行绿岛模式治理VOCs降低中小企业治污成本的建议”,由我部会同市场监管总局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近年来,挥发性有机物(VOCs)已成为我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点,VOCs“绿岛”按照“集约建设、共享治污”理念,实现中小微企业VOCs统一收集、集中治理、统一管理,在解决小企业治污成本高、效率低、管理难等问题方面优势明显。您提出的建议针对性强,是我们长期以来开展工作的重点及努力的方向。
  一、关于进一步推行并宣传“绿岛”模式
  近年来,我们从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技术规范、资金等多方面积极引导VOCs“绿岛”建设。国务院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要求各地结合产业集群特点,因地制宜建设集中供热中心、集中喷涂中心、有机溶剂集中回收处置中心、活性炭集中再生中心,推动VOCs集中高效处理。生态环境部发布《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实用手册》,江苏、安徽等省份出台VOCs“绿岛”建设技术指南、管理办法等文件,为VOCs“绿岛”高质量建设运行提供技术和政策支持。各地已建设并投运集中喷涂中心、活性炭集中再生中心、溶剂回收中心等类型VOCs“绿岛”200余个。
  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将“绿岛”项目建设作为VOCs治理的重要方向,支持各地在中小微企业分布密集的工业园区和企业集群因地制宜建设涉VOCs“绿岛”项目,将符合入库要求的纳入储备库,地方统筹予以支持。通过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在降低中小微企业环保投入和运维成本的同时,切实提升VOCs治理成效。目前,已累计支持VOCs“绿岛”项目超100个,支持资金约8.8亿元。
  二、关于完善活性炭和配套设施的使用和管理
  市场监管总局通过标准出台推动完善活性炭和配套设施的使用和管理。目前,已先后发布《烟气集成净化专用碳基产品》等27项活性炭产品国家标准,以及《工业有机废气净化装置性能测定方法》等技术标准,对活性炭产品碘值、强度、吸附能力及治理设施风量、净化效率等参数作出规定,规范了活性炭产品及配套治理设施的使用。此外,将《木质活性炭试验方法》《废活性炭热再生技术规范》等一批国家标准列入制修订计划。通过完善标准体系,不断推动优质活性炭产品供给。
  生态环境部对VOCs治理用活性炭碘值等指标提出明确要求,印发《关于加快解决当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突出问题的通知》,要求选择符合相关产品质量标准的活性炭,并足额充填、及时更换,颗粒活性炭碘值不宜低于800mg/g,蜂窝活性炭不宜低于650mg/g,活性炭产品销售时应提供产品质量证明材料等。目前,VOCs治理领域活性炭质量已有明显提升。
  三、关于加强对违规企业的环保执法检查力度
  生态环境部坚持精准、科学、依法治污方针,将涉VOCs企业、产业集群环境问题作为大气监督帮扶工作的重要内容,在日常监督检查和夏季监督帮扶期间强化涉VOCs企业治理情况检查,重点检查不正常运行治污设施、超标排放、旁路偷排、监测报告造假、动静密封点泄漏率超标或造假等问题,督促企业合规达标排放。2024年以来,共检查发现存在VOCs问题企业800余家次,督促解决相关环境问题2200余个。同时,指导地方生态环境部门严格执法,依法依规查处涉VOCs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全国共查处相关案件6000余件,形成有力震慑,减少恶意违法对环境造成的影响。
  深化卫星遥感、走航监测、自动监测、电力数据等现代感知科技手段应用,构建立体监督网络,远程识别异常线索;现场工作组配备无人机、红外热成像仪、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FID)、光离子气体检测仪(PID)等便携式监测仪器装备辅助现场检查,告别眼睛看、鼻子闻的传统经验式执法,大大提高执法精度和效率。
  四、下一步工作考虑
  我们将坚持多措并举,进一步推动中小企业通过VOCs“绿岛”模式降低治污成本。一是持续强化宣传引导,推广先进技术和经验,加强对“绿岛”项目建设的指导帮扶,推动中小微企业积极参与“绿岛”项目,在减少VOCs排放同时提高企业综合效益。二是加快推进活性炭产品及配套治理设施等标准制修订,做好活性炭等相关治污产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工作,加大监管力度,严肃查处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市场秩序。三是加大涉企监督帮扶和执法监管力度,指导各地推动VOCs全流程、全环节综合治理,着力解决突出问题和短板,促进企业稳定健康发展,助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25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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