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建锋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社会主体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建议”,由我部会同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扩大碳资产核算范围,出台会计规则及税务优惠政策
为鼓励引导更广泛的行业、企业参与温室气体减排行动,我国于2024年1月启动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各类社会主体可以按相关规定自主自愿开发温室气体减排项目,项目的减排效果经过科学方法量化核证后,可以通过市场出售获取相应的减排贡献收益。我国持续推进自愿碳市场建设工作并明确了市场优先支持领域,以社会公开征集遴选的方式,择优选择社会期待高、减排机理清晰、数据质量有保障、社会和生态效益兼具、可以实现有效监管的领域起步,先后制定发布了造林碳汇、并网光热发电、并网海上风力发电、红树林营造、低浓度煤矿瓦斯回收利用、公路隧道照明系统节能等6项方法学,支持可再生能源、生态系统碳汇、甲烷减排、节能增效等领域发展。2025年3月6日,首批948万吨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完成登记,支持低碳零碳负碳技术发展。下一步,我部将持续完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制和相关法律法规,在支持符合条件的项目参与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的同时,对方法学编制工作加强规范和引导,会同有关部门对清洁供热、能源管理、绿色建筑、节能改造等其他领域纳入自愿减排交易机制的具体项目类型和可行路径开展深入研究,进一步扩大市场支持领域。
2024年8月,国家能源局与我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与自愿减排市场衔接工作的通知》,明确由企业自主选择核发交易绿证或开展CCER交易,通过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有效解决重复获益问题。下一步,我部将会同国家能源局加强CCER交易机制与绿证交易机制信息共享和监管,做好CCER申请与绿证核发交易有关信息互通,促进“电—碳—证”有效衔接,定期核验数据,避免重复获益,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控制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实现我国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中的重要作用。
会计是对经济业务事项的如实反映,对碳排放权交易的会计反映高度依赖于业务本身的发展实际等。为配合碳排放权交易的开展,财政部于2019年12月印发《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下一步,财政部将继续密切跟踪有关政策导向和碳市场发展建设情况,适时研究更新碳排放有关会计处理规定,从会计角度服务好碳市场建设。
二、关于建立全国碳市场和地方碳市场的协同机制
我部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要求,推动建设全国统一的碳市场,实行统一的行业核算、统一的监管规则、统一的交易结算、统一的配额分配。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启动上线交易后,市场建设工作重心从试点探索阶段转向建立完善全国统一的碳市场。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不再新建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重点排放单位不再参与相同温室气体种类和相同行业的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碳排放权交易。
下一步,我部将加强对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市场的指导和监督管理,统筹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和有关地方试点开展的碳市场,鼓励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市场在扩大行业覆盖范围、完善市场调节机制、创新监管手段、健康有序发展碳金融等方面先行先试,为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探索经验,共同推动实现我国碳达峰碳中和目标。
三、关于探索实施跨境碳市场创新,特别是建立粤港澳大湾区碳市场
《巴黎协定》专门设立第六条碳市场机制(以下简称第六条机制),为各国探索减排路径、实现低成本履约提供了重要途径。2024年11月,《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29次缔约方会议(COP29)通过第六条机制运行细则,为跨境碳交易活动提供了制度框架和技术规范,标志着第六条机制进入实施阶段,各国可基于自愿原则参与第六条机制下的跨境碳交易,促进各国利用市场机制履行国际减排义务。我部会同有关部门深入研究推进跨境碳交易相关工作,充分利用市场机制支撑我国国家自主贡献(NDC)目标的落实。第六条机制下的跨境碳交易活动涉及我国NDC目标履约,由国家主管部门对有关跨境碳交易活动进行授权与监管,地方暂无需开展跨境碳交易市场试点。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开展跨境碳交易积极参与全球气候变化治理,在与有关国家和国际组织开展深入交流的基础上,统筹部署我国参与跨境碳交易总体工作,共同推动全球气候治理进程,实现可持续发展。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25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