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毅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统筹国际国内两个大局 加快完善我国气候投融资体系”的建议,由我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强化气候投融资制度整合协调
气候投融资以气候友好为导向,通过引导性、支持性与激励性政策工具,广泛动员全社会资源,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全力支持应对气候变化、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服务经济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为推动气候投融资发展,近年来,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发布《关于促进应对气候变化投融资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绿色低碳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发挥绿色金融作用服务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等系列政策文件,初步构建了气候投融资的顶层制度框架,并部署开展气候投融资地方试点,鼓励试点城市探索形成有利于气候投融资发展的政策环境,建设气候投融资地方项目库,培育一批气候友好型市场主体、探索一批气候投融资发展模式。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24年底,气候投融资试点项目库入库和储备项目5400余个,涉及总投资超过3万亿元,累计授信总额超过2600亿元。
为进一步推动气候投融资工作,我们正谋划开展气候投融资工作总结评估,并与人民银行、金融监管局等金融监管部门及有关金融机构密切沟通、加强研究。下一步,我们将积极吸纳代表建议,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合作,强化部门间政策协调,推动气候投融资体系、绿色金融和转型金融等相关投融资工作衔接,助力绿色低碳发展。
二、关于以公约为主渠道推进国际气候投融资机制改革
气候资金是维系多边进程政治互信的基石,也是广大发展中国家落实2030年国家自主贡献、提出有力度的2035年国家自主贡献目标的基础。我们将充分吸纳代表建议,坚持发展中国家定位,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公平及各自能力原则,推动贝伦大会在制定1.3万亿美元融资路线图和发达国家不少于3000亿美元出资路线图上取得积极进展,推动发达国家切实履行《公约》及《巴黎协定》下的义务,为发展中国家提供充分的资金、技术、能力建设支持。
此外,为推进国际气候融资机制改革,中国人民银行作为G20可持续金融工作组联合主席,牵头起草完成《G20可持续金融路线图》《G20转型金融框架》等文件,为国际社会引导市场资金支持应对气候变化提供了重要指引;2024年与G20巴西主席国密切协商,确定了优化国际环境和气候基金运作,推进可信、稳健和公正的转型,加强可持续信息披露及金融支持“基于自然的解决方案”四项重点工作,相关成果文件已于2024年11月G20领导人里约热内卢峰会核准;2025年支持南非主席国继续推进可持续金融工作,探索动员资金支持气候适应和公正转型;与欧盟委员会有关部门共同发起成立可持续金融国际平台(IPSF),发布中欧《可持续金融共同分类目录》,与欧盟、新加坡共同编制发布多边《可持续金融共同分类目录》。
下一步,我们将会同相关部门,坚持以公约为主渠道,推进公约框架下资金议题谈判取得积极进展,同时积极推动可持续金融相关工作,为全球气候投融资机制改革贡献中国力量。
三、关于优化高水平金融支持体系
生态环境部积极推动气候投融资试点,鼓励各试点地方先行先试,积极探索多元化金融产品,有效支持试点地方绿色低碳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绿色低碳转型产业指导目录(2024年版)》,明确绿色低碳产业发展方向和重点支持领域,鼓励金融机构为符合《目录》要求的境内项目或活动以及企业在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等境外地区的项目或活动提供金融支持。中国人民银行坚持“国内统一、国际接轨、清晰可执行”原则,持续健全绿色金融标准体系,目前正在修订绿色金融支持的项目范围,拟标注其中的低碳项目,引导金融资源更好投向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并牵头制定了钢铁,建材,农业,煤电等行业转型金融标准,指导有条件的地方开展试用,支持相关产业转型升级;创设碳减排支持工具,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创新金融产品服务和融资模式,引导更多信贷资源投向绿色领域。截至2024年末,碳减排支持工具引导新发贷款1.31万亿元,带动年度碳减排量2亿吨;引导金融机构丰富绿色产品和服务,支持金融机构和企业发行绿色债券,截至2024年末,绿色贷款余额36.6万亿元,同比增长21.7%,绿色债券累计发行4.15万亿元;同时指导金融机构积极探索开展碳质押、碳回购等碳金融产品,助力相关企业盘活碳资产,推动提升碳市场活跃度。
下一步,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快完善绿色金融及气候投融资标准体系,引导金融机构丰富金融产品和服务,进一步深化气候投融资试点,为实现“双碳”目标和美丽中国建设提供持续金融动能。
四、关于建立统一规范的气候资金统计报告和披露制度
在气候资金统计方面,生态环境部已根据气候公约相关要求,通过气候变化透明度履约报告向国际社会定期报告收到的和需要的气候资金支持,并正在完善相关机制。生态环境部印发《气候投融资试点地方气候投融资项目入库参考标准》,为 23 个试点地区建立气候投融资项目库提供参考。在信息披露方面,生态环境部发布了《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促进企业温室气体信息自愿披露的意见》,将碳排放信息纳入相关企业应当依法披露的环境信息范围,并鼓励企业自愿披露温室气体排放情况,推动企业温室气体自主减排。财政部、生态环境部等部门联合印发《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基本准则(试行)》,搭建企业可持续披露框架体系,规范企业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并已就《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第1号——气候(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进一步规范我国企业气候相关信息披露,引导企业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促进绿色低碳转型发展。此外,中国人民银行也正在修订形成《金融机构可持续信息披露指南》,持续推动金融机构和融资主体开展可持续信息披露,分步分类探索建立覆盖不同类型金融机构的可持续信息披露制度,推动相关上市公司、发债主体依法披露可持续信息,鼓励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金融机构率先使用ISSB标准,探索中小企业可持续信息披露的可行路径。
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会同相关部门研究气候资金统计方法与口径,推进信息融合共享机制,完善信息披露框架标准,推动建立统一规范的气候资金统计报告和披露制度。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25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