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玉珍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快构建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建议”,由我部会同自然资源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一、现有工作基础及成效
(一)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建设。2014年,原国家海洋局印发《海洋生态损害国家损失索赔办法》,明确海洋生态损害国家索赔的适用范围、索赔内容、启动标准、索赔途径等。2023年,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完成,生态环境部组织编制《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一是坚持陆海统筹,在遵循现行海洋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充分吸纳陆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经验,兼顾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实际,尽可能将工作程序等内容和陆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衔接一致;二是坚持央地联动,依据“谁受损,谁索赔”的原则,分别明确国家管辖海域及地方管理海域的索赔部门,并规定其职责。目前,《办法》已进入公开征求意见阶段。
(二)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标准建设。2017年,国家标准《海洋生态损害评估技术导则 第1部分:总则》(GB/T 34546.1-2017)和《海洋生态损害评估技术导则 第2部分:海洋溢油》(GB/T 34546.2-2017)印发。2020年,国家标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总纲和关键环节 第1部分:总纲》(GB/T 39791.1-2020)和《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总纲和关键环节 第2部分:损害调查》(GB/T 39791.2-2020)印发。2023年,为更好配套《办法》实施,健全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评估标准体系,生态环境部组织编制国家生态环境标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环境要素 第3部分:海洋》(以下简称《标准》)。目前,《标准》正在公开征求意见。
二、下一步工作考虑
我们将加快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建设。一是配合做好生态环境法典编纂过程中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条款的制定,进一步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陆海统筹。二是指导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有序开展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出台《办法》和《标准》,统一工作程序,细化工作内容,规范海洋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三是通过新闻通稿、专题培训等多种方式做好政策解读和宣贯,推动《办法》和《标准》落地见效。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25年7月25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5年7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