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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7968号建议的答复

2025-07-29 来源:生态环境部

2025-07-29 来源: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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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玉珍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我国水功能区划调整和管理的建议”,由我部会同水利部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不少地方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状况发生显著变化,部分水功能区不适应水生态环境保护、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要求等问题逐步显现,有必要加快开展水功能区划及管理制度优化调整工作。
  一、关于健全完善水功能区划分标准和调整程序
  《水功能区划分标准》(GB/T 50594-2010)明确水功能区分级分类系统和指标、划分程序、划分方法等。2011年,国务院批复《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2011-2030年)》,明确全国4493个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的空间范围、主导功能、水质目标等要求。2017年,水利部出台《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明确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以及其他水功能区划调整的程序要求。2018年,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将编制水功能区划职责划转至生态环境部。为更好发挥水功能区划作用,2019年以来,我部组织开展4轮次深入调研,并与北京、辽宁、上海、江苏、浙江、湖北、四川、陕西、青海等省份及七个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开展座谈,广泛听取各地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意见建议。2024年以来,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提出的“优化调整水功能区划及管理制度”要求,组织开展水生态环境功能及分区理论、“三水”(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指标目标协同制定方法、流域空间管控体系优化、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制度等专题研究,探索优化调整水功能区划及管理制度的技术路径,推动水功能区划在水生态环境管理中更好发挥基础性、引导性作用。下一步,我部将会同相关部门根据研究成果健全完善水功能区划分标准和调整程序,适时开展水功能区划及管理制度优化调整工作。
  二、关于推动水功能区与水环境控制单元有机整合
  现行的水功能区是指为满足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需求,根据水资源的自然条件和开发利用现状,按照流域综合规划、水生态系统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依照其主导功能划定范围并执行相应保护和管理要求的水域。水环境控制单元是地表水控制断面对应的汇水区域,用以把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分解落实到相关行政区域,推动落实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措施。2019年,我部印发《关于开展“十四五”国控断面设置和水环境控制单元细化工作的通知》,组织开展水功能区考核断面与“十三五”地表水国控断面整合,通过建立水功能区与“十四五”国控断面对应关系,将水功能区保护责任落实到相应行政区域。“十四五”期间,基于国控断面水质目标确定全国、各省份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年度目标,实现了水功能区与地表水环境质量管理的内在统一。2025年,组织完成“十五五”地表水国控断面设置工作,将支撑统筹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治理作为重要考量,实现水环境与水生态监测“一张网”。下一步,我部将根据“十五五”地表水环境质量管理需要,及时优化调整水功能区管理相关要求,推动水功能区水质持续改善。
  三、关于打通水里岸上,推进“三水”目标管理
  “十四五”期间,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印发《重点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按照“流域统筹、区域落实”的思路,打通岸上和水里,以保护水体生态环境功能、明晰各级行政区域责任为目的,建立包括“全国—流域—国家重要水体(水功能区)—控制单元—行政区域”五个层级、覆盖全国的流域空间管控体系。按照尊重自然产汇流过程及排水特征、兼顾行政区划边界、保证区域完整性等原则,将全国划分为3439个国控断面汇水范围,明确包括水功能区在内的各国控断面陆域责任区域范围,将治污责任细化至乡镇,支撑精准治污、科学治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治理,2021年以来,我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农业农村部等部门积极推进长江流域水生态考核试点工作,在总结国内外相关标准规范和经验做法的基础上,制定出台《长江流域水生态考核指标评分细则(试行)》,建立以水生态系统健康为核心,以水生境保护、水环境保护、水资源保障为支撑的指标体系,明确2022-2024年在长江流域17个省(区、市)开展水生态考核试点并确定考核基数,2025年开展第一次考核。持续完善水生态监测标准体系,制定出台《水生态监测技术指南 河流水生生物监测与评价(试行)》《水生态监测技术指南 湖泊和水库水生生物监测与评价(试行)》两项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标准,统一规范河流、湖泊和水库水生生物监测与评价技术要求。上述工作为研究制定水功能区“三水”保护目标打下坚实基础。下一步,我部将按照水陆统筹、“三水”统筹的思路,加快推进水功能区划及管理制度优化调整相关研究,更好落实水功能区保护治理责任,推动由单一水质目标管理向“三水”目标管理转变。
  四、关于加强水功能区划实施与保障
  近年来,《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相继实施,对未达到水质目标的水功能区提出更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和排污口设置要求。我部制定出台《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导则 入河排污口设置》等文件,进一步明确根据水域功能保障需要确定入河排污口允许的污染物排放量等相关要求。按年度开展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考核,结果作为国务院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的重要内容。2024年,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93%,超出年度目标6.6个百分点,保持稳中向好态势。下一步,我部将加快研究完善水功能区相关管理制度,配合做好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工作,不断强化水功能区监督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25年7月25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5年7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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