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海军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与优化排污监管机制的建议”由我部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排污许可制度是依法规范排污单位排污行为的基础性环境管理制度。您的建议对我们完善、规范、推动排污许可制度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生态环境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推动排污许可制度改革走深走实,在制度设计、数据应用和社会监督等方面开展了有益探索。
一、关于优化排污许可制度顶层设计
近年来,我们持续深化排污许可制度改革,形成了较为完整的排污许可制度体系。一是夯实法制基础。制修订8部法律、发布《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明确将水、大气、土壤、固废、噪声、海洋工程和海岸工程等纳入排污许可管理。二是完善技术体系。发布排污许可技术规范80项、自行监测技术指南45项、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22项。三是健全管理体系。发布《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排污许可管理办法》《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工作指南(试行)》《关于加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建立“一名录、一办法、一指南、一意见”的管理体系,规范排污许可证申请、审批、监管工作。
党的二十大以来,我们认真落实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有关要求,努力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体系。印发《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实施方案》,提出环境影响评价、总量控制、自行监测、生态环境统计等环境管理制度与排污许可制度衔接的工作安排。目前,我们正在统筹修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加强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管理衔接。有序推动火电、钢铁等行业生态环境统计与排污许可衔接,组织全国2200余家火电企业完成统一信息报表填报应用,实现“一个企业、一个口径、一套数据”。完善固定污染源自行监测监管机制,累计实现38万家企业监测数据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许可平台)统一登录、统一填报、统一公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环境治理 严密防控环境风险的指导意见》,推进危险废物经营许可与排污许可制度衔接。
下一步,我们将认真研究您提出的有关建议,一是配合编纂生态环境法典,加强排污许可法治保障;二是持续完善排污许可管理体系和技术体系;三是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两个分类管理名录修订工作的统筹,推进固定污染源有关环境管理制度与排污许可制度衔接。
二、关于有效加强数字技术应用
我们高度重视数字化技术的应用,不断提升排污许可数智化管理水平。一是加强排污许可证辅助审核,在许可平台上线火电等10个重点行业和1个通用行业辅助审核功能,开发应用1500条审核规则,发现并提醒25万余个问题线索;探索利用人工智能辅助核发排污许可证。二是推进排污许可数据共享应用,接入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统一身份认证系统,实现“一次登录、全网通办”;对接大气、土壤、固体、监测、执法等生态环境管理信息平台,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非现场执法线索筛查等重点任务提供排污许可数据支撑。三是持续向各省提供排污许可数据回流服务,支持地方开展个性化分析应用。
下一步,我们将认真研究您提出的有关建议,进一步提升排污许可管理的智能化水平,开发排污许可智能问答助手,研发智能辅助审核功能,及时回应基层排污许可证核发人员和排污单位关切。
三、关于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持续推进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排污单位遵守《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信息纳入《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5年版)》和《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5年版)》,支持有关部门监管和公众监督,督促排污单位持续改进环境行为。指导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和300余个地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建立举报奖励制度。
下一步,我们将认真研究您提出的有关建议,会同相关部门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不断完善排污单位依证排污、政府依证监管、社会依法监督的环境治理责任体系。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25年6月26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5年6月27日印发